辩解和翻供的区别

辩解和翻供在性质虽然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的内涵、法律效果明显不同:

一、二者内涵不同

辩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解释和说明,目的是证明自己的无罪或罪轻。辩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旨在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例如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甲供述打了被害人乙面部两拳,致乙轻伤二级,但声称是因为乙先对其殴打,其还手打乙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属于辩解。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或改变原有认罪供述的行为,是对原先供述的自我否定,可以分为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否认型翻供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先所承认的犯罪事实,如上述故意伤害案例犯罪嫌疑人甲供述曾殴打乙面部两拳后,声称自己根本就没有动手打乙即属于否认型翻供;而辩解型翻供则是提出新的辩解,这些辩解足以改变原先的供述,如上述故意伤害案例犯罪嫌疑人甲供述曾殴打乙面部两拳后,声称自己殴打乙的两拳不是打在乙面部而是背部,乙面部的轻伤与自己无关,即属于辩解型翻供。‌

二、二者法律效果不同

辩解‌如果合理且有对应证据支持,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积极影响。辩解的目的在于证明自己的无罪或罪轻,合理的辩解可以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26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中也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翻供‌如果缺乏合理的解释和证据支持,可能会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可信度,导致不利(如不能认定为自首等)的法律后果。翻供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无正当理由翻供”的认证规则,即“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辩解和翻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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