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重婚能否转为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重婚能否转为有效?

法条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所谓“有配偶”,是指行为人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婚姻,在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后一婚姻能否因此转为有效?本条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不因此转为无效。

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声明:本文是遵义李光伟律师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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