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犯罪数额方面的辩护策略
在涉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判定体系中,犯罪数额的精准认定犹如核心枢纽,其结果直接左右着定罪量刑的走向,关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轻重与合法权益的保障。紧密结合《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新《解释》”)及丰富的典型案例实践经验,从多个维度深入挖掘犯罪数额的辩护要点,构建系统且有效的辩护策略框架,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任务。
一、严格审查数额计算的精准性与合理性
在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进程中,对数额计算准确性的审查是基石性工作,需从证据链的根源着手,秉持严谨的态度与专业的方法,全方位核验其依据的真实性、逻辑的严密性及完整性,确保每一个数据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与推敲。
依据新《解释》第 10 条所确立的法律准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在本质上紧密关联于 “应税业务虚假” 或 “虚抵税款” 等关键要素。在诸如上海某实业公司虚开案的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肩负着艰巨的任务,需对案件中的单证、物流及资金流等核心环节展开细致入微的核查工作。这要求律师深入探究每一笔交易的合同签订细节,审视其条款的合理性、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发票开具内容的契合度;仔细追踪物流的运输轨迹,核对货物的收发记录、运输单据的真实性与连贯性;精准梳理资金的流向路径,分析资金的支付时间、金额及账户往来信息,以明确区分真实交易与虚假开票的界限。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真实业务但发票金额存在偏差的情形,例如实际交易金额为 10 万元而发票虚开为 15 万元,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及严谨的财务核算原则,仅超出真实交易的 5 万元部分方可合理地计入犯罪数额范畴。在 “空壳涉农公司案” 中,法院经审慎审查认定虚开发票所对应的业务完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基于此,全额将其计入犯罪数额,这一案例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清晰的参照标准与警示范例,凸显了准确甄别真实与虚假交易在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关键地位。
在应对虚开 “阴阳合同” 或 “循环开票” 等复杂案件场景时,辩护律师务必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坚决防止同一业务环节的开票行为在犯罪数额计算过程中出现重复计算的错误。新《解释》第 11 条明确规定,针对同笔交易中虚开进、销项发票的情形,犯罪金额应以较高者为准进行认定,而非简单地进行累加计算。例如,在某一特定的购销活动中,若出现虚开进项税 30 万、销项税 50 万的发票情况,依据该法律条款的明确指引,犯罪金额应确凿认定为 50 万,而非错误地将两者相加得出 80 万的结果。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复杂情形时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旨在确保犯罪数额的认定能够精准反映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避免因错误的计算方法而加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虚开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支付的 “开票费” 这一关键要素,其在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地位与作用需遵循明确的裁判规则。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及在泰某公司虚开案等典型案例中所确立的司法实践经验,“开票费” 本质上属于犯罪成本的范畴,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不能从抵扣税款中予以扣减。无论在后续的案件发展过程中开票费是否退还,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均应以实际抵扣的金额作为确凿依据。这一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防止犯罪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确保犯罪数额的计算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家税收利益所遭受的实际侵害程度。
在涉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交织的复杂案件中,准确区分两者的犯罪数额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在徐某虚开案等类似案例中所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不得直接进行累加计算。当同一责任人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同时存在时,辩护律师需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通过对公司内部决策文件的细致解读、资金流向的精准追踪等关键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工作,精准地区分单位犯罪部分与个人犯罪部分。例如,仔细审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管理层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以确定某项行为是否经过公司的正式决策程序并代表单位意志;详细分析资金的流转路径,判断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是否与单位业务相关,是否存在个人私自挪用或占用的情况。只有通过这种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才能确保在犯罪数额认定过程中准确区分单位与个人的责任,避免因数额认定错误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照司法解释适用最新数额标准的关键要点
随着法律的不断演进与完善,新《解释》对部分涉税犯罪罪名的数额标准进行了显著调整。在辩护实践中,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准确适用这些标准,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核心环节。
在逃税罪的数额标准认定方面,新《解释》将 “数额较大” 的标准由以往的 5 万提升至 10 万,“数额巨大” 的标准则由 50 万提高到 50 万。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犯罪行为发生在新《解释》颁布实施之前,原则上应适用旧有的数额标准。然而,辩护律师在此过程中并非无所作为,应积极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充分论证适用旧标准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并向司法机关提出合理的从轻量刑建议。以四川某食品公司逃税 127 万案为例,由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 2017 – 2019 年期间,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适用旧标准认定其为 “数额巨大”。但倘若该行为发生于 2024 年 3 月新《解释》生效之后,鉴于新的数额标准及具体案件情节,可能因逃税比例未达 30% 等因素而导致量刑结果出现重大调整。这充分凸显了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时间节点及数额标准变化在辩护工作中的关键意义,要求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时间脉络及法律规定的沿革进行深入研究与精准判断。
在虚开案件的数额认定过程中,准确区分境内税与关税在犯罪数额中的归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根据新《解释》第 4 条的明确规定,在虚开案件涉及的各类税种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属于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范畴,而进出口关税及代征税则不应计入 “应纳税额” 的计算范围。在实际案件辩护中,若发现境外业务涉及的关税部分被错误地计入逃税金额,辩护律师应凭借扎实的税法知识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及时、坚决地主张将其予以剔除。例如,在某些涉及跨境贸易的虚开案件中,可能因税务机关或控方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导致将不应计入的关税部分纳入犯罪数额计算,此时辩护律师需通过详细审查海关报关文件、税收征管记录以及相关的贸易合同等证据材料,清晰地证明关税部分的错误计算,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予以纠正,确保犯罪数额的认定准确无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合理的侵害。
三、退缴补税情节对犯罪数额及量刑的量化影响
在涉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退缴补税情节在犯罪数额认定及量刑环节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着力点。
新《解释》明确规定,退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需在 “立案前完成”,这一时间节点的设定对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具有关键影响。在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案中,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补缴了税款,这一积极行为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最终获得了酌定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这一案例充分表明,及时有效的挽损行为能够在实质上显著降低犯罪数额所带来的刑罚后果。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应紧密结合退缴凭证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关键证据,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深入论证税款损失已通过当事人的积极行动得到了部分或全部的弥补。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量刑原则,合理请求司法机关对量刑进行降档处理。例如,若原本案件因犯罪数额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而面临较重刑罚,但由于当事人积极退缴补税,使得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轻,辩护律师可据此主张将量刑档次从 “数额特别巨大” 降为 “数额较大”,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实际案件中,退缴补税情节往往与其他从宽情节相互交织,共同影响着案件的量刑结果。当案件同时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合规整改等有利情节时,退缴补税行为能够进一步强化整体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创造更为有利的司法环境。在镇江某科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7.2 亿案中,主犯洪某某因未积极退缴税款,最终被判处 14 年重刑;而部分从犯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及时退缴了所涉税款,并同时具备其他从轻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等,最终成功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一案例鲜明地展示了在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退缴补税情节与其他从宽情节之间的协同作用,以及其对量刑结果产生的重大影响。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各情节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运用多种辩护策略,将退缴补税情节与其他有利情节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辩护合力,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的判决结果。
四、特殊情形下犯罪数额的准确界定与调整策略
在涉税刑事案件的复杂情形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对犯罪数额进行更为精细的定性分析与合理调整,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依据新《解释》的明确规定,对于仅为虚增业绩、融资等非骗税目的的虚开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某些企业可能出于贷款需求或其他经营目的,为美化报表而实施了虚开交易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实际抵扣税款,未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法律规定,积极主张当事人无罪。例如,通过深入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贷款申请资料以及内部决策文件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企业的虚开行为仅仅是为了满足融资等特定经营需求,且不存在骗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判决结果,避免其因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真实交易但超量开票的行为,如实际交易金额为 10 万元但开具了 15 万元发票的情况,若超开部分未用于抵扣税款,依据法律规定应定性为逃税罪而非虚开专票罪。这种定性的差异在刑档设置上具有显著影响,逃税罪的最高刑期为 7 年,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准确把握这一法律界限,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如发票开具的背景、用途以及资金流向等,清晰地证明超开部分的性质与用途,确保犯罪数额对应的罪名认定准确无误。例如,收集企业的销售记录、成本核算资料以及与客户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超开部分仅仅是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的错误行为,而非故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而将犯罪数额对应的刑档降低,为当事人争取相对较轻的刑罚处罚,实现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
五、结语:构建犯罪数额辩护的核心策略与实践路径
在涉税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务必紧扣 “证据审查 + 法律适用” 这两条核心主线,全方位、深层次地展开工作。在证据层面,需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调查方法,通过对合同、银行流水、物流单据等各类关键证据的系统梳理与深入分析,精准拆解控方的数额计算方法,敏锐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的合理质疑。在法律层面,应熟稔掌握新《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善于援引其中的限缩性条款和有利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将犯罪数额的认定精确化、最小化,使其真实、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通过上述系统、全面的辩护策略与方法的有效运用,在不同类型的涉税刑事案件中,积极寻求犯罪数额的合理修正与调整,全力实现从轻量刑或无罪化处理的辩护目标,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涉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将进一步加剧,这对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应不断学习、深入研究,紧跟法律发展的前沿动态,积极探索创新辩护策略与方法,以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在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关注涂志刚律师头条号,了解更多税务法规政策、资讯、涉税答疑、案例解析等,有税务问题可私信咨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