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债务的避风港!|常州中院为你解读婚姻家事新规

离婚不是债务的避风港!|常州中院为你解读婚姻家事新规

编者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通过统一法律适用,引导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家庭美满稳定是人民法院回应社会需求,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要施行。本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哪些问题?对我们的生活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别着急,常州中院少年家事庭的干警们给大家准备了干货满满的普法大礼包,我们将通过系列普法小视频,帮助大家了解解释二的内容,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供稿:少年家事审判庭

拍摄/剪辑:杨 青

编辑:张 澜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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