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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在法律上不一定就会构成犯罪或判处刑罚。公安机关有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办理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行使。除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拘留权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下列行为有权对于现行犯或者存在重大嫌疑的可疑分子,有权采取先行拘留的强制措施。这些情形包括:一、当事人正在进行预备犯罪或者正在实行犯罪或在实施犯罪后即刻被人民群众及公安机关发现的。

二是由事件的被害人或者在案发现场亲眼看见的证人指认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三是在当事人身边、随身携带或者住所地、住处被发现有实施犯罪留下的证据。四是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企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已经在逃的。五是当事人实施犯罪后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进行串供可能的。六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不讲隐瞒自己真实姓名、真实住址,身份不明的人员。七是被公安机关认为有流窜作案嫌疑、可能多次作案、与他人有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
公安机关对以上行为的人员都有采取拘留措施的权力。当然,公安机关权力也不能滥用。人民检察院对拘留、逮捕等措施有监督权、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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