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第74天《刑法》第246条 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 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 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 :者故意伤害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所 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 ,不构成本罪。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 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 等情况。关于侮辱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只有被侮辱人亲自 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 本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 序的;侮辱外交使节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侮辱行为给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侮辱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构成要件

一、 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①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②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③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5)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特别注意的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9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要义

一、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区分

实践中,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举报行为和善意的批评行为,都会有一些内容涉及被监督对象、举报对象、批评对象的错误或工作失误,可能对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评价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是,上述合法行为是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或者组织内部规定实施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贬低人格、破坏声誉的目的,也不存在过错,不能认定本罪。

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区分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虽然都有一定的侮辱行为,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侮辱罪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但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是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侮辱法人名誉的不能成立侮辱罪。第二,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侮辱罪的危害程度需达到“情节严重”,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第三,行为人主观过错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且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目的: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对他人人格、声誉的损害后果,就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三、正确界定罪与非罪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侮辱罪,除需具备前述讨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例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胯下或者做其他严重有损人格的侮辱动作:当众向被害人身上泼業便;给被害人抹黑险、挂破鞋并强拉去示众;多次用极为低级下流的言辞进行羞辱,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等。

因此,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侮辱罪的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侮辱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分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一般不宜混滑,但是如果是使用暴力手段公然针对妇女的行为,则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区分二者主要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败坏他人格、名誉为目的,后者则具有性刺激、性清足的目的。

五、本罪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299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

侮辱罪与侮辱国旗、国徽罪均有公然实施的方式,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侮辱国旗、国徹罪的犯罪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第二,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的行为方式不特定,只要实施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即可;侮辱国旗、国徽罪是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第三,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可,行为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第四,立案标准不同。侮辱罪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罪;侮辱国旗、国徽罪未提该要求。

六、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限于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犯罪对象的伤害和杀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再认定侮辱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或者进行民事索赔。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对于侮辱行为,被害人告诉的才予以立案处罚,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被害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则不受理。所以,这类案件一般属于“告诉乃论”,这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

侮辱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成、朋友、邻居、同事等关系中间,大多由民间矛盾引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很大,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不愿意更多的人知道其被侮辱的事实,因此法律规定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此条规定存在两种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里规定被害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告诉的,允许检察院和被害人的亲属代为告诉: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告诉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二,根据本款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2009年4月3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査,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随着网络利用的普及和发展,利用网络通信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逐年增多。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通信网络进行侮辱犯罪的,也应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告诉才处理,但是考虑到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保存、固定证据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背景等等,出于维护被害人的诉权,《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被害人提供证据却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情况、被害人的困难等等,向公安机关要求提供协助。这里的协助,通常是调査被告人身份、提取、固定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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