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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上午9时,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经过近两小时庭审,通城县人民法院在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确认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隽土资处字〔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非法占用的土地复垦工作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吴某某在建驾校过程中,未经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租用的26.98亩集体农用地中填埋鹅卵石,对土地表层进行硬化。
同年11月,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某某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某缴纳了罚款,并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一直未履行退还土地和恢复原状的义务,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致使涉案农用地一直被非法占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吴某某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导致涉案土地基本耕种功能被完全破坏,严重违反了耕地、林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吴某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对被占用的土地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导致涉案土地至今未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到庭应诉,在庭审中对该局前期怠于履职的行为真诚道歉,表示接受判决,将严格依法履职,像守护生命线一样保护耕地资源。
此案系咸宁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湖北省第一例涉及侵占耕地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审判理念,彰显了保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担当。
当日,来自市、县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咸宁新闻网 咸宁论坛 掌上咸宁综合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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