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男,系浙江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乙公司监事。案发前,曾任某地级市人大代表、曾获某地级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是当地知名的企业家。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018年初,浙江某县公安局在侦办池某父子涉嫌其他犯罪一案中发现,吴某与池某、周某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线索。同年5月6日,某县公安机关对吴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拘捕羁押。案件经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异地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认定:2007年12月6日,A公司出资400万元与周某某出资600万元合作成立乙公司,周某某任董事长,池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周某(另案处理)负责财务,吴某任监事。乙公司主要经营民间放贷业务,从中赚取利息。2008年3月,因乙公司固定资本1000万已放贷出去,无资金继续放贷,时任甲公司总经理助理池某经与财务部长周某商量,挪用甲公司、A公司资金放贷给他人(单位)。周某立即汇报给甲公司董事长吴某,周某在吴某的默许下,在甲公司、A公司董事成员,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甲公司、A公司资金挪出用于池某民间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其中1分利息回报给甲公司或A公司,剩余利息由周某保管,由池某继续放贷赚取利息,同时归池某、周某、吴某个人使用。三人挪用资金行为持续至2009年3月底,被甲公司、A公司会计陈某揭发,挪用资金行为于同年4月停止,池某、周某、吴某挪用甲公司、A公司资金共计1.38亿元。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文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明知池某、周某将单位资金借贷给自然人使用,也无法证实吴某谋取个人利益,亦无法证实吴某明知池某、周某谋取个人利益。综上,吴某实施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一、吴某是否“默许”池某、周某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单位),是本案能否认定其成立挪用资金共同犯罪的关健所在
本案中,辩护律师首先从指控证据角度寻找辩护的“突破口”。首先,周某及池某有关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单位)有否向吴某汇报、何时汇报以及汇报内容的供述,前后反复,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其次,从证人韩某及陈某的证言可以印证吴某是事后得知周、池二人私自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而得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事先明知周某、池某将单位资金出借他人(单位)的行为,当然就更不存在所谓的“默许”行为。起诉意见书的认定吴某构成挪用资金共同犯罪的事实前提不能成立。
二、起诉意见书有关吴某从池某、周某挪用资金犯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指控依据严重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本案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利息差的款项进入吴某的账户,相反则是直接进入了周某的账户。其次,证人严某证实,打入吴某账户的13万元,周某当时明确告诉其说是股东分红款,且有相应书证印证分红事实,可以排除是吴某从从池某、周某挪用资金中分得的好处。再次,关于有关吴某有从中获得好处的指控证据,仅有周某的单一口供,且该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真实性存疑。最后,证人严某关于分红款的证言,以及书证可与吴某系自己投资分红的供述相互印证。
三、退一步讲,即便吴某存在默许周、池将本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单位)的行为,在不明知他们从中赚取利差,且个人无获利的情形下,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共同犯罪
在此情形下,吴某的默许行为,默许的是池某、周某违规将本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单位),也是为单位赚取利息,属于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拆借资金行为,并未侵害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依法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共同犯罪。

【结语和建议】
一、成功辩护首在找准辩护的“突破口”
“突破口”就是攻破难关的关键点,也就是堡垒的最薄弱之处。刑事案件辩护的“突破口”就是攻破控方指控的关键点(最薄弱之处)。找准案件辩护的“突破口”,既是律师辩护成功的关键,也是专业水平的体现。本案涉案资金数额高达1.37亿元,犯罪时间跨度长、笔数多,且涉及的出借单位个人多,案卷多达196卷,其中涉及资金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的证据材料就多达50多卷,且未委托做审计,辩护律师阅卷的工作量巨大。涉案的口供、证人证言多,似是而非,说法不一。如何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厘清事实,抓住重点,寻找并选准辩护的“突破口”,对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一挑战,本案律师会同助手进行深入阅卷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从证据上和法律适用二个层面寻找无罪辩护的“突破口”,即:一是证据上寻找:吴某的有罪供述涉嫌非法取证,不具有真实性;二是从法律适用上寻找:吴某即便明知并默许周某、池某将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在不“明知”有利差且没有从中“获利”的情形下,其也是出于为了单位利益,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故意,且与同案犯周某、池某之间缺乏挪用资金的意思联络,阻却了共同犯意的形成,依法也不构成挪用资金共同犯罪。
二、辩护“突破口”的运用,需要谋定而后动,攻守兼备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突破口,这时就要根据案情来权衡利弊得失,来选择使用“突破口”,制定辩护思路和策略。本案中,辩护律师制定了“主动出击,分步实施”的辩护策略:一是先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审查吴某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二是提交书面无罪辩护律师意见书,指出起诉意见书指控吴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共同犯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在提出书面无罪辩护意见后,又随后提交了要求对吴某分案处理,并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找准辩护突破口,用好辩护突破口,方可以取得辩护成功。这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长期的实践、思考和总结,方能到达这个高度。
三、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并坚定立场,是辩护取得最后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会见沟通,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只有实事求是讲清事实,还原事实,辩护律师才能为其提供有效辩护。正是因为与吴某的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并坚定立场,使辩护律师在后续的辩护中,更有底气,更有信心,最终获得了存疑不起诉的结果,从而获得辩护的成功。故当事人的坚定立场和决心,是本案能取得辩护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相关法律知识:
同事涉嫌贪污,伙同贪污10万以上会判多少年
贪污10万元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我国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就会被认定贪污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所以贪污十万元的,已经构成了贪污罪,但尚未达到其他更严重的犯罪情形,所以仅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贿赂犯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贪污贿赂犯罪追诉时效是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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