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误以为宅基地私有?从莆田血案看农村土地问题

农民误以为宅基地私有?从莆田血案看农村土地问题

在福建省莆田市平海镇上林村,2021年10月13日发生血案:欧金中行凶,造成邻居欧某发家两死三伤。霎时间成为舆论热点,有人讨论案件的真相,有人思考案发的原因,还有人指责基层干部不作为等等。作为农村出身、经历过农村宅基地纠纷的“三农”问题研究者,综合分析当地干部群众披露的相关信息,得出结论:追根溯源,错误的农村改革举措形成误导,产生土地私有观念,害死农民。

这里所说的“死”,有两个含义,一是针对案件而言,欧某发家两死三伤,行凶者也已经畏罪自杀,总共死了三个人。二是宽泛地形容土地私有对农民利益伤害很大。本文的着眼点在于分析第二点,即批判农村土地私有化理论及相应的农村改革举措,尽一个学者的本分,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做一件实事。当然,把这个观点说清楚,还得从追溯这起血案发生的根由说起。

农民误以为宅基地私有?从莆田血案看农村土地问题

几年前,欧金中得到镇政府批准自建住宅,却屡屡遭到包括欧某发家在内的三户邻居阻挠。另两户户主的名字分别叫欧某贵、欧某勇。这三户邻居阻挠的理由都是说,欧金中建房占了他家的地,其中欧某发声称被占约10平方米,欧某勇声称被占约11到12平方米,而欧某贵则声称被占约100平方米。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每当欧金中动工建房时,三户邻居都坚决反对,欧金中不得不停工,镇村干部多次调解也没有解决问题。案发后,一些人在网上看到欧某发家漂亮的楼房和欧金中家简陋的临时性住房形成的鲜明对比后,就指责镇村两级基层干部不作为。

知名度非常高的浙江省义乌市何斯路村党支部书记何允辉在网络文章中表达了如下看法:在莆田血案中,基层干部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何允辉书记还说了一个很多城里人不太理解而农村人约定俗成的规矩,那就是某一户建房子,周围的邻居都同意才能建。笔者同意何允辉的判断。也正因为如此,农村邻居之间因为宅基地划分及如何在宅基地上建房子(位置、高矮及朝向等)也会闹矛盾。所以,农村必须在土地归属和处置上做到产权清晰,这是官方应该做好的工作。据笔者所知,这类矛盾一般都是一对一,一对二的情况都极为罕见,而欧金中却同时遭到三个邻居的围攻,则是闻所未闻。

笔者分析,忽略细枝末节,造成欧金中与三户邻居长期纠纷的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欧金中拆掉的老房子既不是从父母那里继承过来的,也不是他自己以前经合法程序建造的,而是其连襟、也是欧某贵的同胞哥哥去世前赠予的,而这一赠予行为,并没有得到欧某贵及其他邻居的同意。二是欧金中不是这三户所在村民组的集体成员,亦即农村改革前欧金中与这三户不在同一个生产队。

农民误以为宅基地私有?从莆田血案看农村土地问题

很多人会问:这两点算什么理由?笔者要告诉读者,尤其是要告诉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这两点太重要了,这其中包含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民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与认同。欧金中建房受阻,从根儿上说,是他冒犯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赋予这三户的基本权利,甚至可以说他冒犯了这三户所在的村民组全体农户的权利。笔者至少有百分之九十的把握说,如果让这三户所在村民组全体户主投票的话,至少有百分之九十的户主不同意欧金中在这里拆旧建新,而且都在对欧某贵死去的哥哥充满怨恨,也很可能有一部分户主怨怼欧某贵当初没有照顾好哥哥而“引狼入室”。希望有当地知情人看到本文,可以披露相关信息,验证一下笔者的猜测是否准确。

笔者坚持己见的根据是,我国农村的绝大部分土地是归村民组所有的。这是毛泽东同志创立人民公社所留下来的制度,是现行宪法第十条确认的。所以绝大多数农村向农户发包农业用地和批准农户占用宅基地,都是以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欧金中不是这个村民组的人,就不应该在这个村民组建房,想在这里建房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得到这个村民组“集体”的同意。他应该找自己所在的村民组申请宅基地(他在那里是否有宅基地情况不详)。也就是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基在村民组即原来的生产队,而不是行政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更不是乡镇即原来的人民公社。所以镇村两级干部来调解欧金中与邻居们的纠纷,说话不管用,老百姓不“鸟”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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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说,欧某贵的哥哥死前将房子赠予欧金中了,其他人无权干涉呀,这是事实。所以欧金中拆除老房子前,与三户邻居相安无事。但笔者冒然猜测,那时欧金中与邻居的关系不会很好,“鸠占鹊巢”的心理暗示早就让邻居乃至村民组所有人都看他不顺眼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欧某贵的哥哥只有房屋,即地上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这块“地”属于村民组集体所有。欧金中酿下杀身之祸的根源在于,他以为得到了连襟赠予,就拥有了这块“地”的处置权。但他想错了,那是连襟对他的“私”相授受,不合法,不算数,他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加入这个村民组。在这里他一直是个“外”人。

有人会问,难道当地乡村两级干部不知道欧金中与连襟之间的私相授受不合法吗?笔者认为,年轻干部们应该不知道,或者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但说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即使清楚,也无力改变什么。1987年“湄潭试验”(我又揪住它!)被当作经验推广后,土地私有化进程在农村就开始了。“湄潭试验”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一个关键性操作手法,就是利用原来人民公社体制下“三级所有”产权不清的制度缺陷,偷梁换柱,把土地的集体所有者由村民组变成行政村,然后以承包地和宅基地“永远固定到户”的名义将土地私有化做实。但宪法没有改,农民仍然认可毛泽东创立的“队为基础”集体土地所有制。这样一来,乡镇和行政村干部处置类似土地纠纷就非常棘手。

这个问题展开说要很长的篇幅,笔者在已有的著述中已经谈过了,有兴趣的读者可找来参考。笔者在《乡村振兴的基础理论与应用》一书中介绍了清远农村综合改革,记述了西牛镇新城村的案例。这个村就是一个完整的村民组,村民之间为了宅基地和承包地也曾经矛盾重重。该村自发改革,村民们民主讨论,各户都认可土地归组集体所有,公平分配,科学管理,结果是相互团结,共同致富,其乐融融,在打响脱贫攻坚战之前好多年就为本组贫困户建了新房,成为党的十八大之后清远市委推动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实践依据。

农民误以为宅基地私有?从莆田血案看农村土地问题

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这是党中央划出的农村改革底线,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有重量级人物是白纸黑字写在那里主张土地私有的,即使是在主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学者和官员中,究竟如何坚持和完善,也多有不同看法。笔者的一贯观点是,以满足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农民利益诉求为中心讨论是非曲直,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方法论取得共识。

莆田血案进一步让笔者认识到,土地私有,害死农民。血的教训,还不能让那些为“湄潭试验”唱赞歌的人士头脑清醒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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