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案件实战小结(申请抗诉、检察建议程序篇)

前言:

之所以写这个篇章,不是为了故弄玄虚,卖弄文采,而是基于两点:1,接下来,会有两个篇章都是经过再审之后提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2,前几天,在我发出第一篇小结时,有同行私信问我,再审被驳回之后的救济路径以及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基于这两点,决定把我目前了解的一些关于抗诉和检察建议的相关程序细节分享给大家,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民事案件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1.法定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起,抗诉、检察建议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注意事项:该条第二款明确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例外情形:该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法定情形及法定事由:

之一、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F”)第200条的十三项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F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个人观点:第208条规定实际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一、二审及再审生效裁判的监督职能,立法机构以及相应的检察机关的监督规则可以考虑,赋予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直接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路径和设计。

之二、经过再审后检察机关依申请提出检察监督,即,再审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本条款申请再审的“敲门砖”

法律依据:F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对照F第209条的规定以及监督规则第27条之规定来看,可以得出结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检察院不予受理。经过法院再审的案件,如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根据F第209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如改判,当事人不服的,可根据民诉法第209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二、通过对比上述最高检监督规则和F第208、第209条之规定可以发现在顶层设计时,并未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申请。

F第208条之规定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但,如何依职权?除了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个案存在问题,更多时候是来自于当事人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很明显,监督规则第19条和第27条之规定,否定了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直接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利。当然,本人所办理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都是再审申请过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申请,观点并不全面,仅供参考。

三、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对应级别的检察机关。

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提起再审被驳回后,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是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而非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法律依据: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理解:这可能是考虑到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制度设计。

问:那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提起再审改判后,提请监督的机关呢?结合上述规定反推,省检肯定是会受理申请的,那最高检会不会受理呢?从程序上来说可以,但是主导权在最高检。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大概在16年底左右,当时所里有一个银行质保金的案件的抗诉前期接洽,涉及金额大概有2500万元左右,就是经过发回,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当时我们经过前期研究,已经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支持委托方的典型案例,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代理,之后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该案经向最高检申请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改判,再审理由赫然在列,就是当时那个典型案例,这是执业生涯中失之交臂的一个大案。后续会考虑是否要写下来。

四、关于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区别。

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只说观点: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法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错误非常严重,一经提起,法院必须启动再审,检察院须派员参加庭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需要监督,向法院发函,法院需要回应,但并不必定启动再审。并援引安徽蚌埠[bèng bù] 法院崔艳法官文章的观点。附链接:

http://bb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5/12/id/1765190.shtml,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后记:我知道,写纯程序、纯理论的文章,是生涩的、也并不讨喜。这篇文章,是截至目前四篇文章中,花时间最长的一篇,从昨天下午一直写到晚上,吃过晚饭后,对其中部分内容改了又改,也是我本人并不满意的一篇,因为越是写纯理论的东西,我能给到的“干货”也就越少。之所以还要写这一篇,是因为前些年去省高院申请再审、去省检申请抗诉的路上,看到一些群众,其中不乏年过古稀的老者,他们大多还是从外地赶过来,看到他们在窗口递交材料时殷殷期盼的眼神,以及因为错过了再审的申请时间而被拒之门外,眼神里的落寞和无助。而我们做律师的意义,不也正是不辜负当事人的那一份殷殷期待吗?只要能给朋友们些许参考,少走些弯路。而我也把想做的事情做了,人生前进的路上便又少一些缺憾。

李小虎,湖南长沙执业律师,专注民事案件再审及抗诉,已办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二十余宗,其中部分成功案例:

1.代理李某、易某1诉易某2继承纠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法院改判;(2020年)

2.代理王某诉某公证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21年)

3.代理黄某诉金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左右)

4.代理李某诉祝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应诉,衡阳市某区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左右)

5.代理李某诉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控告(程序违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撤销再审裁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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