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并没有提供劳动,未构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对于这一情况,湖南省株洲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三庭在审理文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的仲裁案时作出了权威解答。

2008年5月,文某被株洲一家建筑公司聘请为二级建造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该建筑公司为文某购买了养老保险,并约定每年按最低工资标准1.6万元支付费用,但年度费用实际只发放至2018年。随后,该建筑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拖欠文某的年度费用,但继续为文某购买了养老保险,直至2021年2月停止缴纳。

等待了近4年,文某始终没有拿到年度费用。2022年5月,该建筑公司无故解除了与文某的劳动合同。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文某向株洲市总工会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得知情况后,株洲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副主任、首席劳动仲裁员曾文详细了解案情。经过仔细询问,听取双方陈述,查阅相关资料,曾文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长达十年,但该建筑公司未向文某正常发放过工资,而文某一直没有任何投诉、追讨行为,显然违反常理。而且,该建筑公司称没有向文某支付过任何工资,双方关系实际是建造师证件挂靠和缴纳养老保险的交换关系,公司只是每年向文某支付1.6万元建造师证挂靠费用,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来,该公司根据规定要求文某取回建造师证,并从2019年开始不支付文某的“挂证”费用。

仲裁过程中,文某请求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四年的工资9264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1264元,并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而该建筑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主张驳回文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依据案情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文某向建筑公司提供专业资格证书,以帮助公司维护从业资格,而公司为文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年费。双方实际属于合作互利形式,并非事实上的法定劳动关系。”曾文介绍,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文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未履行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劳动,就没有劳动报酬。文某提出该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理应提交自己付出了相应劳动的证据,不能只看“不同酬”而回避“不同工”。本案中,文某未提供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用工的证据。因此,“一年一次性支付1.6万元”不等同于工资,应该确认为“合作互利费用”。

经过审理,仲裁庭作出裁决结果:2008年至2021年期间,文某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株洲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副主任、首席劳动仲裁员曾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属于两个不同法律概念,各自独立存在,形成不同法律影响。建立了劳动关系,未必一定有劳动合同,订立了劳动合同,也未必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当存在“非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时,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没有构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因此,双方需要根据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来判定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

(据湖南工人报消息 湖南工人报全媒体首席记者 王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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