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案情】张某(女)与张某某(男)于2014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0日生育一子。因张某某常年在部队服役,一家人聚少离多,张某一人抚养和照顾婚生子,且无生活来源,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某支付自婚生子出生之日(2014年9月20日)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分歧】对婚生子的抚养费是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还是从离婚后开始计算,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虽婚生子由张某抚养,但是两人并未离婚,张某抚养婚生子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应视为张某某承担了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对张某某应从离婚后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生子的抚养费应从婚生子出生时开始计算,并在张某与张某某离婚判决时一并处理。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条规定是针对本案中的情况而定的,不管父母是否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时,既已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处理,也应一并对抚养费的问题予以判决。

第三,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多为一方或双方收入差、经济困难,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按照标准支付的抚养费大多低于抚养子女实际花费的费用,以未付抚养费时开始计算子女抚养费,既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父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要求。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自未付子女抚养费时开始计算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张某可以要求张某某支付自婚生子出生时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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