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来源 | 法学学术前沿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印发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在目录中出现了 0351 法律 博士,这也就意味着学界讨论多时是否应当设立的法律博士学位得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正式认可。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对法律博士学位进行了长期研究和思考,本文特此整理王健教授的相关文章,供读者了解法律博士学位的来龙去脉和未来的培养方式。
从法学博士到法律博士
注:本文是作者在2021年11月19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研究生教育40周年高端论坛”上的发言
今天这个论坛的名称“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40周年”,意味着它要回顾和总结一所政法大学晚近40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之路,通过交流研讨这样一个形式,或总结过去取得的成就,或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而会议主办者设计的会议主题“十四五”战略规划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又表明了我们试图追求对法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和趋势预测。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当前法学院校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这就是法科研究生教育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也可以表达为新时代法科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关于华东政法大学的办学史,先后出版于2002年和2003年的《华东政法大学党史大事记》第二、第一册,已经对学校自1952年至2000年将近半个世纪的沿革脉络,以大事记的编纂方式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梳理。今年11月15日,学校启动了纪念70周年校庆倒计时一周年的启动仪式。学校不久还将推出《华东政法大学志》,一部集结各方面资源耗时5年精心编纂完成的长达上千页篇幅的校志,值得期待。
作为70年校庆活动的组成部分,今年华政也迎来了开办研究生教育40周年的纪念时刻。华政的研究生教育始于1981年,这一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华政获批成为全国第一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全国首批13个法学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一。同时批准法制史和国际法两个专业可以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随着第一批的14名研究生入学,一个40年持续不断发展的事业最终得以造就形成。刚才前校长何勤华教授以亲历者的权威,向我们展示了这个发展过程及其中的四个重要关键节点。如今华政已经形成了本硕博层次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类型结构完整、法学特色突出、规模较大的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那么面向未来,华政的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将如何发展,这不仅是华政管理者要思考的问题,其实也是我们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当前都共同面对的问题。
本次论坛列出的交流议题内容广泛,涉及不同环节的顶层设计、目标路径、模式创新、制度涉及、类型结构、评价体系以及域外借鉴等诸多方面。其中有一个题目格外引人注目,这就是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问题。近年来,这个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就这个话题谈几点意见和看法。
对于在我国现行的法科学位体系和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设办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这个问题,我们的基本态度是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要积极推动设立。
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类别等方面都给予了新的定义和制度化安排。2014年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一系列重大任务。2016年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又提出“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加强政法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包括强化能力和业绩导向、提高执法司法专业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提高科技应用能力、提高社会沟通能力(“四种能力”)的建设任务,要求“研究制定政法专门人才发展规划,建设国家和省部级政法人才库,加快建设与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相适应的专门人才队伍”;“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建立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培养模式,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合理布局国家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的概念、从业类别(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及其从业要求(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高素质法治人才并不等于高学历(学位)的法治人才,但是设置高级阶段的法治人才培养制度,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建设符合新时代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需要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这应当是我们设置法律博士的根本依据。
二、设置法律博士是在学位类型二元制结构框架下满足法治实际需要的一种现实选择。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法学学术学位和法律专业学位二元化的学位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自1981年实施学位条例以来,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以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为目标定位,职业方向主要是培养未来从事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多年来,固然有不少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人才进入了法律实务部门,并发挥出了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但法学博士和以应用为导向的高级人才培养之间,在职业领域、研究方向、指导培养方式和评价标准等方面,毕竟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程度的差异。随着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有的法学博士人才培养,已不能满足从事实务部门高级岗位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设置一种专门的人才培养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设置法律博士是健全专业学位层次和类型体系以应实际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202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指出了我国专业学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突出的就是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发展滞后,类别设置单一,授权点数量过少,培养规模偏小,不能适应行业产业对博士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这个分析和判断,完全符合我国专业博士学位发展的现状。从2011版专业学位目录来看,我国的专业学位覆盖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专业学士学位只有一种(“建筑学”);专业硕士有47个类别;而专业博士只有5种(临床医学、口腔、兽医、教育、工程),显然,专业学位主要集中在硕士这个层次。专业硕士主要有四大类行业领域,一是经济与生产建设领域,包括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工商管理、农业推广、林业、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等;二是文化、教育、体育、艺术领域,包括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图书情报、艺术、旅游管理;三是医疗卫生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学;四是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有法律、警务、社会工作、公共管理、应用心理、军事等。在这四大类专业学位当中,有一些完全应当设置博士层次的专业学位;法律还一直停留在硕士阶段。也就是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最高规格,缺少高层次应用型博士人才培养机制。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看,医学、法律都是产生时间最古老的专业,有高深学历和深厚的专业知识积累,具有高度的实际应用性质或实践性特点。法律的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础之上设置法律博士的必要性与合理新。
四、从可行性方面看,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制度保障。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明确提出,要适度超前布局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也指出,发展专业学位是当前和今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法律是增设博士专业学位类别的重点之一。早在2010年,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就出台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0]49号),明确了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设置条件标准和设置程序,这为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提供了可遵循的政策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南。
五、已有的培养应用型法学博士人才的尝试为设置法律博士积累了经验。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国家重大战略和法治建设实践需要,在探索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1年和2018年先后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法学院不断强化高校和实务部门合作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建设法律实务课程、案例教学和聘请实务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力度。2011年和2015年教育部两次组织部分院校开展了以强化人才实践能力为导向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2012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实施“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试点,目前已招收九届共91名学生,在招生选拔、课程设置、指导方式、论文标准等方面探索出一整套重要经验,得到“两高”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肯定;2012年西北政法大学获批实施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主持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西北五省区政法委参与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按照需求领域和岗位设计研究方向,在专业博士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体系设计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西南政法大学目前也在研究和探索法律专业博士如何与现有学位和人才培养体系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前期的尝试和探索,为法律博士的设置提供了实证依据。
六、如何要给出一个基本定义的话,作为法律博士,就是针对政法实务部门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这个问题具体涉及法律博士的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设计问题,包括培养对象、修业年限、研究方向设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或指导模式、学位论文与评价体系等具体问题,因为时间和篇幅关系,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简要介绍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机构在推进设置法律博士方面的工作。应该说,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历来高度重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和探索。早在2014年就把它作为一个专门议题提出来进行讨论,并委托工作小组进行必要性论证。2018年和2020年又先后两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目前,教指委在是否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认为法律博士专业有明确的职业指向、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具体职业能力标准、职业领域有较大规模的人才需求,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应当积极推进,尽快纳入设置审议程序。我们也期待在“十四五”期间,推动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并进入实施。
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为
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保障
注:来源为《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7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的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国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补齐我国高层次应用型法治领军人才培养制度的短板,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体系中增设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健全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领军人才。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法治人才需求的数量、类型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法学学术学位与法律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体系,但在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制度设计不足,与国家法治实践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级政法实务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中,除中央政法单位和东部少数大城市外,绝大多数地方政法干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中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还很低,实务部门的博士人才仍为学术研究导向的法学博士,其学术专长与岗位需求存在一定偏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需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重要指示精神,必须探索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和法治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要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实际工作部门要选派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到高校任教,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在高层次应用人才培养中,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召开以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也指出,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发展滞后,类别设置单一,授权点数量过少,培养规模偏小,不能适应行业产业对博士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因此,发展专业学位是当前和今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
二、法学院校在探索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以国家需求为导向,在探索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1年和2018年先后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法学院校不断强化高校和实务部门合作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建设法律实务课程、案例教学和聘请实务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力度。2011年和2015年,教育部两次组织部分院校开展了以强化人才实践能力为导向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2012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实施“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试点,目前已招收九届共90多名学生,在招生选拔、课程设置、指导方式、论文标准等方面探索出一整套重要经验,得到“两高”大力支持和高度肯定;2013年,西北政法大学获批实施由中央政法委主持论证设计的“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专业博士教育的思路借助法学一级学科平台面向实际部门培养博士层次的法律人才,2018年获教育部组织的专家验收并批准转入实施第二期。
政法实务部门对于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始终高度重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理论探索。自2014年以来,组织专家就设置法律博士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认为法律博士专业有明确的职业指向、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具体职业能力标准,职业领域有较大规模的人才需求,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三、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是针对政法实务部门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法律博士专业学位面向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部门高级法律工作岗位,培养具有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职业道德、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法治实践中复杂问题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招生对象是已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背景,或者受过法学或法律专业以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一定年限以上法律职业工作,取得法律实务工作显著业绩并且今后继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新时代要求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轨道,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决定了法治实践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需求的较大规模和持续性。
法律博士专业不设置专业学位领域,以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制度设计相一致,并相应采取基本统一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毕业标准。培养方式将根据生源特点采取非全日制方式。课程体系由公共必修课(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职业伦理等)、专业理论课(主要是法治理论与实务前沿)、法治实践课(主要是法治体系各主要分支领域实务专题)、研究方法和跨学科课(主要是选修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课程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献检索和写作规范)等部分组成,采取专题研讨形式,内容聚焦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前沿和法治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应用研究能力和科学方法的训练。注重应用研究能力训练,在读期间,通过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结合课程学习和实践调研等方式,在攻读期间完成一定的课程论文;作公开学术报告或讲座;参加一定规格的业内学术会议;结合本职工作岗位和研究方向开展社会调研并撰写一定数量的调研报告。采取专兼结合的“双导师”指导模式,由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和高级实务部门专家联合指导,并通过不断完善选派专职教师挂职和设置岗位聘请实务专家参加人才培养全过程等措施,持续推进导师队伍建设。以顺利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为主设定授予学位的基本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是法治建设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问题,强调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创新,注重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效果和价值,具有良好的学术写作规范。
四、建立完备的质量管控与评估措施,不断优化现有支撑条件,确保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可持续发展。法律专业学位教育组织机构将在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综合考虑我国法学院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办学意愿和区域布局等因素,进行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条件、实施方案、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考核评价指标等方面制度设计,组织实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建立完备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关于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质量监督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合格评估(包括专项合格评估)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及其结果运用等现有良好的工作机制和手段,指导培养单位细化和完善严格的质量保障具体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2021年年底,国务院学位办已完成新一轮修订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学位办便字20211202号),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工作正在顺利推进。实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将充分发挥教育部专业学位设置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作用,充分依靠法律硕士教指委的行业指导和组织实施保障,充分利用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26年积累的办学优势,部分法学院校的实践经验,以及与高级政法实务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长期建立起来的良好合作关系,发挥各方面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据,是法治中国建设蓝图。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到2035年,要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队伍和人才保障是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队伍和人才建设的总目标,是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主要是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以及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而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则是推进新时代法学教育更高水平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都将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
加强统筹和区域布局
为法律博士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注:本文是2022年4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研讨会上的发言。摘编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4月18日。
感谢会议主办者邀请,共同探讨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有关问题。会议主题是“探索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具体要讨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法律博士的培养方案以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关于法律博士,去年11月19日华政举办的研究生教育四十周年高端论坛曾列为论坛的议题。今天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体现了华政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在那次会上,我对法律博士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今年初又在《民主与法制》周刊第7期发表了一篇文章《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保障》,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设置法律博士的现实依据和必要性、从专业学位制度角度论证设置法律博士的可行性、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内涵以及组织实施保障等问题。这里对此进行归纳概括,并略作补充说明。
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从法治实践与人才培养关系方面来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类别等方面都给予了新的定义和制度化安排。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高素质”法治人才并不简单等同于高学历或高学位法治人才,但是在法律应用类型的人才教育培养制度中设置博士专业学位,从而形成系统完备的应用型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和学位体系,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设置法律博士的基本定位,就是着眼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建设符合新时代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需要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是回应新时代法治实践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是设置法律博士是在现行二元化或二元性学位类型框架下满足法治实际需要的一种现实选择。这是从专业学位制度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角度来讲的。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目前我国形成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二元化学位制度及相应人才培养模式。但专业学位的类型还仅限于工程、教育、医学等领域,设置范围还不能充分体现和反映出具有相关属性的那些学科专业。像法学这种高度兼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的学科专业,只有学术学位形成了从本科到硕士和博士的三级体系,专业学位只设置到硕士层次,没有设置到博士层次。随着法律职业专门化、专业化、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有的法学博士人才培养,越来越不能适应和满足从事实务部门高级岗位工作的需要,就有必要设置一种专门的人才培养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博士是通过构建完善的学位和人才培养类型体系来满足实践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学位主管部门在制订学位教育发展方案和出台的相关政策或举措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宏观上不断强化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把专业学位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学位制度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包括法律在内的一批专业博士,大幅增加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在这样一种政策支持背景下,一些主要法学院校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主动与中央政法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借助现有法学博士学位教育平台,积极探索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并在合作培养工作机制、高级实务课程建设、案例教学和双导师制等方面积累了重要经验。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央政法单位多年合作,今年起由法检扩大到中央政法其他单位,包括公安、国安、司法行政部门。西北政法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实施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按照需求领域和岗位设计研究方向,在专业博士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体系设计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第三,从内涵方面看,法律博士是针对政法实务部门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这是我们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作出的一个定义。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已经制订了一个关于《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初步意见,包括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招生对象、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或指导方式、学位论文以及评价标准等问题。基本思路是把法律博士定位于面向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部门高级法律工作岗位,培养具有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法治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培养法律博士的起点条件是已经具有法学或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教育背景,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一定年限以上的法律职业工作,取得显著业绩并且今后继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课程体系由公共必修课(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职业伦理等)、专业理论课(主要是法治理论与实务前沿)、法治实践课(主要是法治体系各主要分支领域实务专题)、研究方法和跨学科课(主要是选修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课程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献检索和写作规范)等部分组成,采取专题研讨形式,内容聚焦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前沿和法治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应用研究能力和科学方法的训练。培养方式将根据生源特点采取非全日制方式。注重应用研究能力训练,在读期间,通过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结合课程学习和实践调研等方式,在攻读期间完成一定的课程论文;作公开学术报告或讲座;参加一定规格的业内学术会议;结合本职工作岗位和研究方向开展社会调研并撰写一定数量的调研报告。采取专兼结合的“双导师”指导模式,由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和高级实务部门专家联合指导,并通过不断完善选派专职教师挂职和设置岗位聘请实务专家参加人才培养全过程等措施,持续推进导师队伍建设。以顺利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为主设定授予学位的基本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是法治建设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问题,强调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创新,注重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效果和价值,具有良好的学术写作规范。这就是目前我们关于法律博士培养模式的一个初步轮廓。
第四,关于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推进实施,这里再做几点补充:2021年底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公布了最新一轮修订学科专业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在专业学位序列中,法律专业学位被确定为可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接下来,这个征求意见稿要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一旦批准通过,就意味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正式设置了。再接下来,就是学位授权点的布局工作。这是目前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这里要特别指出的:
1.关于设置法律博士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实际意义等本体上的问题的讨论或争议将会是一个持续性议题,不论设置之前,还是设置实施之后,都将继续围绕这些话题继续讨论下去的。
2.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必将经历一个不断探索和经验总结、经验积累的过程。尤其在实施中,法学博士与法律博士之间的关系,包括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到底如何处理,应该是个相当的难题,甚至无解。我们不必为区别而区别,只要抓住法律博士的两个根本点,一它是为法治实践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二是培养方式上要充分体现德法兼修、理实并重、知行合一,并通过培养各个环节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3.在组织实施方面,要以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为根本原则,以全国区域均衡布局为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重在“法治”,要在“全面”,因此在学位授权布局上,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的大一统思想),强化法治实践部门的统筹指导,加强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专业学位教指委、培养单位、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分工合作。
王健:新版目录对法学学科建设的意义
注:本文简洁版刊发于《法治日报》2022年9月28日法学院专栏(蒋安杰主编)
完整版由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学位[2022]15号)。2021年2月正式启动的新一轮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至此画上了句号。目录修订过程中,有关增设新学科、新专业和提升已有学科级别的各种讨论热烈异常,倍受关注。2021年12月学位办公布征求意见稿后,人们更是热切期待新版目录在充分吸纳各种合理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尽早公布。有关新版目录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修订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修订经过、修订成果、目录管理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需要后续衔接的相关工作等等人们极为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在权威部门的答记者问中做了详细全面的介绍(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教育部2022年9月14日),这里不再一般涉及。新版目录及其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无疑对我国的学科制度、学位制度、教育制度、有关部门和人才培养单位的实际管理工作具有广泛、重要的影响。这里仅对其中涉及法学学科建设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新版目录在法学类学科专业设置上的变化、新版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对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影响,以及新版目录管理办法对于申报学位授权点的影响和意义等问题略作评析,与法学院校有关管理者和有兴趣者交流。其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新版目录下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
新相对于旧而言。欲知新版目录中法学学科专业设置的样式有哪些变化,新旧目录有何不同,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对新旧目录前后加以对照,自会一目了然。我国实行学位制度后颁行的学科专业目录,先后经历了1983年、1990年、1997年和2011年4个版本,这次颁布的是第五个版本。首先我们来看历次目录中有关法学类学科专业的设置。
1、1983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社会学、民族学”5个一级学科,其中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13个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4次会议《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我国开展授予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教育,最初就是在这13个专业的基础上起步的。
2、1990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社会学、民族学”5个一级学科,前版目录中“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更名为“国际政治”,其它不变。其中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军事法学、科技法学”16个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9次会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相比前版目录,1990版目录变化有三:(1)在原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学科名称后面均增加一“学”字;(2)“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法学”;(3)增设“国际私法”、“军事法学”、“科技法学”3个学科,其它不变。
3、1997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4个一级学科,“国际政治”不设一级学科,知识体系归入“政治学”,其它不变。其中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10个二级学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5次会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这次调整目录变化较大:(1)“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合并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民法学”改为“民商法学”,将原有“劳动法学”二级学科与“社会保障法学”归入,这也从某种意义上确认了“社会保障法学”的学科地位;(4)“环境法学”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5)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学”三个二级学科合并为“国际法学”一个二级学科,三个学科以括注的方式予以呈现;(6)删除了“科技法学”二级学科。可见,这次修订目录的突出特点是大幅归并和压缩二级学科,是放宽二级学科口径的一次尝试。
4、2011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共6个一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2005年设置为一级学科的。“公安学”和工学门类下的“公安技术”是2011年版目录修订过程中增设的,这些一级学科一并被纳入了2011年版目录。2011年版学科目录是依据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启动实施修订和颁布的目录。而按照2009年制定的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办法,二级学科的设置和调整,原则上授权人才培养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办法》第十条)。这是二级学科设置权限下放人才培养单位的最初表达。由此,2011年版学科目录只列有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两个层级,二级学科不再进入目录。
5、2022年版目录:这次公布的学科目录,延续了2011版目录仅列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不列二级学科的做法。但又有许多变化,最突出的变化,就是把学术学位学科与专业学位(即职业学位)合并在同一学科门类之下,这个变化属于目录编纂体例上的变化,改变了原来专业学位只是作为学术学位学科目录附件的做法,意在表明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同等重要,不是学术学位的附属、补充或处于次要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在“法学”门类下分别列出学术学位相关一级学科和各个专业学位类别。第二个变化是,目录中学术学位一级学科,除原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仍保留不变外,增设了“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两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中,在原有“法律、社会工作、警务”之外,增设“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两个专业学位类别。这意味着“03法学”门类内涵有了显著的扩充。第三个变化,就是在授予学位层次上,以标注“*”的方式来表示某个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层次,其中“中共党史党建”和“纪检监察学”均可既授予硕士学位,也可以授予博士学位;专业学位类别中,原有“警务”和此次增设的“知识产权”和“国际事务”都仅限于授予硕士学位(以学科名称之后加“*”表示)。也就是说,已有的“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由只授予硕士学位提升到了可授予博士学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此次调整学科专业目录设置了“法律博士”和“社会工作博士”。
这里要对文件中的“专业学位领域”一词略加说明。“专业学位领域”本是在工程硕士等理工类专业学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个专有名词,原指机械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领域的众多分支。这些分支一开始就都设置为独立的招生专业,有各自的专业代码,类似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因属于专业学位的下位概念,故称“专业学位领域”,同时随着专业学位种类的不断增加和为了便于指称的需要,又将“专业学位”这个名称扩展为“专业学位类别”。这就是“领域”和“类别”两个概念的由来。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并不来自所有专业学位的经验。法律硕士设置之初,强调宽口径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概念,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至今也没有出现像工程硕士那样单独设置专业学位领域的情况。只是在后来的办学实践中,一些条件充分的法学院校出于为学生就业提供某方面专长准备的需要考虑,以法律职业分工和岗位设置为导向,各自不同地设置了诸如财税、辩护、医事、警务、知识产权等等各具特色的专业方向。尽管如此,所有法律硕士学位点仍遵循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统一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各自条件制订和执行着各具特色的教学计划。唯一的例外是法律教指委曾专门制订过一个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2009)。法律硕士的特色专业方向与法学二级学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职业分工和岗位设置为依据;而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法学知识分类的因素。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目录中“交叉学科”门类之下,还列有两个可授予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一个是“国家安全学”。这个学科是2020年增设第14个学科门类“交叉学科”时最初设置的两个一级学科之一(学位[2020]30号,另一个是“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不属于此次新增的学科,但此次修订的目录明确了该学科可授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另一个是此次新增设的“区域国别学”,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
回顾和对比法学类学科专业设置的过程可以看出,首先,建立学位学科制度后,在法学的大概念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一直是相对稳定的知识分支,是构成法学门类知识体系确定性内涵的基本学科。在这些传统学科之外发展起来的新的一级学科,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等,都是基于我国国情发展起来的彰显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学科。知识产权硕士、国际事务硕士、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等新设专业学位类别和已有专业学位授权层次的提升,也都是积极回应新时代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和培养相关领域高级专门人才需要的结果。总之,在历次学科专业目录修订中,这次法学门类学科专业扩容显著,新设的中共党史党建和纪检监察学都是一步到位,直接可以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这也是此次修订目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次,从设置方式上看,此次增设学科专业或调整学位授权层次,如在法律专业学位授权层次的调整上增设法律博士,直接以修订目录并在目录上进行标注区分的办法。这种做法,改变了以前增设某个学科专业时往往以设计专门议题和议决的做法,集约化地处理增设和调整学科专业事宜,极大提高了学位管理工作效率。而修订过程中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广泛吸纳各种意见建议,也很好体现了学科制度设计与决策工作的民主化色彩,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第三,新颁目录管理办法废止了2009年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2010年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是一份统合了本科生与研究生、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文件。全国(本科)教育大会召开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于2019年7月颁布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专门对学士学位和本科教育,包括院校设置、专业设置作出了专门规定。于是出现了2010年和2019年两个均涉及学士学位的管理文件如何衔接的问题。而2021年初教育部又针对职业教育制定发布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21]1号),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设置程序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使得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又出现两个分支。鉴于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位授予和专业设置均各自出台专门规定,此次修订目录,若继续沿用2009年办法中“学位授予”这个统一整体的概念已不可能,于是只得将学士学位与硕士博士学位的设置管理办法分开,相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才培养工作统称研究生教育,新版目录的标题,亦相应地由“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征求意见稿)径直改为“研究生教育”。这一变化,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学位制度与教育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相对于2009年版目录设置管理办法,分别普通本科、职业教育本科、研究生教育三类情况分别出台各自的管理文件,这是进步还是倒退,可以讨论。2019年颁布的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高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第五条),但学士学位授权的下放,是否意味着不再需要完整统一的学科专业管理制度,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总之,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筹本硕博三级学位学科专业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
二、可能的影响
新版目录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相应带来一系列相关后续工作需要跟进,包括新旧目录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的对接转换、在校生和毕业生教育统计口径的过渡和衔接、新设学科专业专家组织的配置或调整、新设学科专业的规范性业务文件以及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等等。除一般共性的管理工作外,对法学院校的相关工作可能会带来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影响:
(一)建立专家组织,组建学科团队。此次列入目录法学门类的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交叉学科门类的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都需要通过新设、转设或归并等方式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这项工作由国家学位主管部门负责,但无疑需要法学专家的参与。从学科建设方面讲,如果法学院校要设置其中的某些学科专业,则会面临一个如何组建配置相应学科专家团队或教学组织的问题。而参与其中的专家,也或多或少需要重新调整个人的学科专业方向。宪法行政法学专业教师可能会转而投入纪检监察学,国际法学专业教师可能转入国际事务、区域国别学等等,都有一个在传统学科和新学科之间如何侧重和协调兼顾的问题,包括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梯队建设等一系列安排。这些都是需要法学院校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考虑的问题。
(二)制订或修订学科专业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凡增设学科专业或调整学位授权层次的学科专业,都需要组织专家编写或修订相关的学科专业简介、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核心课程指南以及学位论文要求等一系列基本业务文件。这是目录及其管理办法颁布后带来的后续工作。这项工作由学位主管部门部署,有关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承担,并需要法学院校管理者和教师的参与和支持。此外,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还要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对今后研究生招生专业以及在读研究生专业的名称、代码进行对位审查和调整,这些都属于学位和学科管理方面的工作,法学院做好参与配合即可。
(三)根据新版目录与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学科、学位管理政策,组织开展有关学位授权点建设。由于学位授权点是凝聚各方面办学资源的重要平台和工作抓手,素为法学院校管理者高度重视,也直接关系广大法学教师自身学科专业的发展。因此从法学院校事业发展方面讲,这项工作是法学学科建设工作的核心。换句话说,修订办法,新颁学科专业目录,对于法学院校来讲,最重要的就是能争取设置什么新的法学学位点,包括学位点的种类范围和硕士、博士不同层次的学位点。像此次增设的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一级学科以及知识产权硕士、国际事务硕士、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都是法学院校学位点建设新的增长点。鉴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下面稍多作解析。
三、如何增设学位授权点
我们知道,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是按照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来设计执行的。新版目录管理办法关于学科专业设置的规定是,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第五条)。这条规定的含义有两个要点:一方面,二级学科专业的设置权完全下放给高校;同时,根据下放权限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其所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拥有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显然,高校能否自主设置某个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点或博士点,关键取决于该学科所属一级学科和专业类别是否拥有相应层次的学位授权。由于各高校拥有一级学科学位点的情况不同,因此如何设置二级学科,需要依据不同高校现有授权学科条件的不同相应作出不同的选择。根据现行学位制度和设置学科专业的实践,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在已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学位点,或在有学位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下设置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与2009年的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相比,这次目录设置管理办法有三个重要变化:一是删除了二级学科设置权限“原则上授权人才培养单位”中的“原则上”三字,显示出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二级学科设置权限授权给高校的完整性、彻底性。二是授权范围由过去的学术型学科,扩展到专业学位类别下自主设置专业学位领域。三是过去按目录设置,分“目录内”和“目录外”两种情况,前者设置二级学科学位点,以目录(1997年版)所列为限;后者则规定不超过两个(代码中含字母“Z”),或与其他有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配合设置相关的交叉学科(代码中含字母“J”),而设置交叉学科无数量限制。实践中,一些有更多设置需求的高校,往往借助设置交叉学科的方式来解决增设二级学科学位点指标不足的问题。当然,设置交叉学科意义上的二级学科学位点,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条件是,有三个一级学位授权的学科。此次目录管理新规,不再区分目录内外,明确只要有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就可以自主设置若干的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必须注意的是,新规对于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命名,首次作出明确限定,即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名称,原则上不得与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的名称相同,且一般不得超过10个汉字(第十五条)。个别高校设置的名为“法学”的二级学科硕士点,是完全不符合研究生教育按二级学科进行专业设计要求的做法。至于有关二级学科、专业领域、交叉学科的操作性规定,国家学位主管部门还将另行出台专门办法。
(二)在现有学科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某个尚无一级授权的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硕士点或博士点,有以下两种办法可以选择:
1、在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般性学位授权审核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并取得学位授权。当然这里又要区分申报单位是否已具有相应的学位授权——无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授权单位,若要设置某个学科的博士点,则须以申报并获批博士授权单位为前提条件;博士授权单位设置博士或硕士学位点、硕士授权单位设置硕士学位点,自不存在这个预设问题。以这种方式获得学位授权,前提是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如果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不能常态化地定期开展,则不仅无法及时设置二级学科学位点,而且也会对高校制订和实施学科发展规划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带来一定影响。2017年改革后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规定,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单位、授权学科点和自主审核学位授权单位等,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八条,学位[2017]9号),但这项规定能沿用多久,有待进一步观察和实践。
2、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这是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试点开展,并于2016年全面推开实施的一项工作。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其核心要义是在不对学位授权点做增量的条件下,通过建立学位授权点名额的动态补偿机制,来解决高校优化学位授权学科体系缺乏工作抓手,解决僵尸学位授权点退出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具体做法,通俗地讲,就是高校向学位主管部门提出撤销一个硕士点和博士点(或一级学科学位点,或一级学科之下所有的二级学科学位点),政策上则允许保留该校一个相应学位点的名额,在该校现有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自主提出新的设置申请。也有人称之为在单位内部进行学位点“置换”。当然,提出增设的这个学位点,必须符合该学位授权点准入的基本条件。动态调整每年一次,定期办理,在学位点的设置上既做加法,又做减法,而且同时进行,对于所有研究生培养单位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学位点布局最为便宜。近年来,山西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设立的法学博士学位点,便是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的。不过也应当看到,由于动态调整机制是建立在学位授权点末位淘汰概念的基础上,因此受学位授权点存量多少的制约,对于博士点和硕士点数量规模较大的高校来讲,这种办法操作可行性明显,而对于硕士点和博士点数量本就有限的高校,可能仍会有一定的压力。
(三)获得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的高校自行增设学位点。这里首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这个概念是2018年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决定将学位点的设置权下放给少数特定高校后创造出来的(学位[2018]17号)。大意是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向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力,由此不再参加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一般学位授权审核。依据这项权力自行审核的学位点,既包括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也包括尚未列入目录的新学科新专业(包括交叉学科)。其审核的这些学位点,只需直接提交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审批即可。获得这项特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根据规定必须具备7个方面的准入条件,包括有20个以上的博士点、年授予博士学位5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占总量六成以上,以及科研水平高、较多的留学生、完善先进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等等。同时必须遵循两个限定条件:一是学校要制订出高于国家同类学科专业的设置标准报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每年增设的博士点数量不得超过该校已有博士点总量的5%。实行这项制度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先后批准两批共32所高校获此特权,基本覆盖了我国目前的副部级大学。最近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兰州大学获批设立的法学博士点(学位[2022]12号),便是此项政策作用的结果。只不过这些高校设立的博士点,都是已经列入学科目录的学科。
关于上文提到的自主审核尚未列入目录的学科专业,主管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规定了一系列极为严格、缜密和完备的设置条件和设置程序。根据新规,创设某个一级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包括设置专业博士),可采取试点设置的办法(代码标注“S”),如果试设学科专业达到一定条件,包括试设单位在3家以上、有3届以上毕业生、就业需求旺盛、通过了专家组织评议等审议程序等,可将该试设学科专业编入目录(第八、九、十二条)。2021年申报并获批的清华大学的“国际事务”、复旦大学的“社会政策”、华东师范大学的“党务管理”、西安交通大学的“国际法律实务”,硕士专业学位点(代码均为“S0354”),即属此类情形。
形式上看,“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是一个“比总量、比指标、看排名”的制度设计,其好处是这类高校探索创新条件优越,自律性也比较强。但从学位授权制度建设方面看,由于仅限于极少数高校,因此不能成为其他有条件的高校促进学科发展的政策工具,特别是在某个行业领域培养研究生年深月久、经验丰富且声誉卓越的高校,如政法类高校。由于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不尽匹配,这项制度很容易导致学科专业建设上的不公平竞争。
(四)国家学位主管部门根据需求清单指定设置学科专业。在赋予少数高校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权限的同时,此次新规还创制了一项新的学科专业设置方式,这就是“指定设置”,其大意是规定国家学位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指定某个单位设置某个学科专业,以便充分体现学位授权的国家意志和政府调控的主导地位。与高校自主设置试办专业的情形一样,指定设置也属于试点设置的范畴。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自主设置的主体是获得授权的高校,设置行为体现学校的办学目的和发展需要,指定设置的主体是国家学位主管部门,体现学位授权的国家意志和统筹布局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指定设置的方式是借助国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这个新的概念工具实现的,以此构建出“目录+清单”的学科专业管理模式。根据官方表述,目录突出规范性、普遍性、成熟度,5年一修;清单突出包容性、灵活性、时效性,不求系统性、完整性,不拘泥学科专业常规口径,不强调学界成熟共识度,所列学科专业,突出体现国家意志,聚焦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专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民生急需的阶段性重大人才布局,每年调整一次。
清单制度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普通目录之外的特殊目录,在学科专业目录的运行方式上结合了“看不见”与“看得见”两只手,而其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学位授权制度的资源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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