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0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源于《合同法》第117条、118条。本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本条是第180条在合同编的具体化。
1.合同关系中的不可抗力之界定
根据本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法视野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目的不能实现的客观情况。法律解释上一般认为,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瘟疫等),另一类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理解合同领域的不可抗力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能预见。能否预见取决于人类在某一时期的预见能力。判断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应以当时的技术水平及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2)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当事人对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客观情况的发生和结果无法进行认为控制,也无法避免其造成的不良后果。(3)关乎合同履行。合同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必须对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客观障碍,即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4)法定性和约定性。如前所述,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后果设有规定,但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后果进行约定。由此可见,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侵权责任法上的不可抗力存在一定的范围差别。
2.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不可抗力仅是其造成合同履行障碍范围内对应的违约责任之免责事由,即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对应地免除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违约责任。(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发生免除违约责任的效力。以上两点,其实质是考虑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程序规则
此处所谓程序规则有二:(1)通知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规则”旨在给对方当事人留出减损的时间和空间,故当事人如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对方扩大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2)证明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不可抗力予以证明的,则其基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证明一般由公证机构提供。对于自然灾害,出证机关可以是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气象部门、地震管理等部门以及防灾救灾职能的部门。对于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等,通常由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司法适用】
根据本法总则编与合同编,不可抗力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可抗力构成合同终止的法定解除条件(本法第563条);(2)不可抗力构成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本条规定);(3)不可抗力构成合同关系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本法第194条)。此外,还要注意本法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或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比如,本法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适用的对象和目的不同。不可抗力适用于“三不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并不以不能履行为构成要件,适用的目的在于解决继续履行造成的显示公平,而不可抗力适用的目的在于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违约民事责任。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不能预见的、事后可解除的(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而且同一事件在不同的案件中,都可适用。应应案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切忌一刀切。
注:1.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条系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定。
2.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第一项: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本条系对因不可抗力导致诉讼中止之规定。
3.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系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之规定。
(一)不可抗力;
4.民法典第835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本条系对不可抗力与运费收取之间关系的规定。
作者:科泽律师事务所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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