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发现公司没钱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个人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好不容易胜诉,确定了债权,但在经过执行之后,却收到法院的一纸裁定,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而终止执行程序。现实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难道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真的无计可施了吗?其实不是的,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成功之后,可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包含股东的银行资产、房产等固定资产。接下来向大家介绍具体方法和适用情形供大家参考:
一、拿到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裁定书》,证明公司经法院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二、需要调取公司的工商登记内部档案,这一步有两个目的:1、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材料需要公司股东的身份信息,查阅内档为了方便准备书面申请材料;2、为了了解公司股东情况以及实缴情况,这就涉及到资本认缴制度。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在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因此,意味着2014年3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均为实缴制,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否则不适用于本文的追加程序。在此制度下,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只需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出资即可,但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又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就应当加速到期,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在这一步如果发现股东已经实缴出资,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否则追加未出资股东这一方式就不可行了。
三、调取工商登记内部档案之后,发现股东未实缴到位 ,就可以准备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材料了,申请书中应当阐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理由,与证据材料一同提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审查后根据情况将会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章第六条: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普法行动##成都##劳动仲裁##法律##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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