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解读第二篇—民事代理关系

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结果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与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变动点在于:

一、代理类型由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变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两种。

笔者认为指定代理其实是法定代理里的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原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能力时,其他有资格的法定代理人对代理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行使代理权。

无论是有权参与指定的代理人的范围还是代理人的民事代理法律行为范围其实都是法定的。

二、委托代理类型里增加了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

职务代理是特殊的一种委托代理,其委托的内容跟自然人在单位的职权范围有关,可以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也可以是单独出具的委托合同。

三、明确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两者不是当然无效,而是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就有效,未经同意或追认就无效。

举例来说,房地产中介代理客户买卖房子,如果买卖双方同意可以代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同意也可以把被代理人的房子卖给自己,此规定为民事活动提供了更多的便捷性。

四、无权代理情形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式发生变化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原《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现《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被相对人告知后,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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