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公立医院能否以收费权设立质押的相关问题

公立医院里面有许多公益性的资产不能够进行担保,但是医院作为一个经营的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也要参与商业、服务业活动,不少时候需要动用大笔资金,这部分资金会去寻求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供,那么,依据法律法规,是否能以医院未来的收费权进行质押?若能,质押过程中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公立医院能否以收费权设立质押的相关问题

鉴于公立医院能否以收费权设立质押担保这个问题向来让医院、银行及担保公司极为头疼,依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笔者对这一问题做详细的解答及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才可以进行出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项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表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应当属于以上七项。医院的收费权显然不属于前五项,也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医院的收费权可以质押,因此也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第(七)项,医院的收费权唯一类似的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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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医院收费权是否属于应收账款难以确定,但性质上更加符合未来应收账款。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医院的收费权类似于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取对应的债权或者付款请求权,但是并非所有具有债权性质的应收账款均可以作为出质标的,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依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具体包括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需要具有稳定性、可转让性。医院未来预期的医疗费用收费权(营业收入)性质上符合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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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司法实践中,目医院收费权质押纠纷案件较少,但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医院收费权质押有效(如:南昌银行科技支行与江西中寰医院等借款合同纠纷(2014)洪民二初字第51号)。但类似公立性非营业机构的学费收费权质押,实践中,也有法院认定质押无效(如:中国农业银行娄底分行与娄底市第二中学借款合同纠纷(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101号)。对比两种情况,医院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的关键是,医院是否经过了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认可,并严格履行了质押担保的程序。这一点也可参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1款: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即,在经过相关审批流程、取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公立医院有权就医疗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包括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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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医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操作中要完善以下手续,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1)医院取得上级主管机关、财政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同意医院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的批复;

(2)医院内部有权决策机关作出同意医院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的决议;

(3)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4)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应当明确应收账款的名称及范围(如医疗服务应收账款、财政补助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数额、期限以及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5)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应收账款的款项进行控制。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下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质押后,如不积极对应收账款回款进行控制,则质押贷款实际会沦为信用贷款。

综上所述,医院可以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但要注意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及相关操作风险,完善质押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便是笔者对公立医院能否以收费权设立质押担保作的解答及总结。

本文作者为成都律师许世荣,本人在刑事辩护、公司治理、劳动纠纷等法律问题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及丰富的经验,欢迎大家咨询、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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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案例:

①(2014)洪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要旨:医院与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了医院自愿以其所有的医疗收费权提供权利质押,并在其后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担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医院应按《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②(2016)甘06财保5号

裁判要旨:医院与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担保合同》,以其医疗服务收费权质押向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履行了义务,医院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为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银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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