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兰小团带你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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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依据(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对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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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潇

校审 | 苏静、牛小忆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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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6-1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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