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公开|何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

文书公开|何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何某在其租住的平潭县潭城镇瑞山庄137号二楼右侧套房,提供场所,容留李某、孙某某、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当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处查获被告人何某及上述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孙某某、翁某某、卢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的供述;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云玲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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