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峰(化名)因被同班同学阿东(化名)拿凳子砸到自己的背部而产生报复心理,用开水浇到阿东头上,致其轻伤二级。近日,昌江法院审结该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小峰和阿东均是昌江某校学生。2019年3月13日,小峰与邓某、麦某等人打扫完班级卫生区后回到教室,随后阿东也回到教室,质问小峰等人为何不打扫卫生。口角中二人矛盾升级,阿东一气之下拿起凳子砸向小峰。
被砸到背部的小峰遂产生报复心理
把随身携带的保温壶
装满开水后重新回到教室
并将开水往正在玩手机的阿东头上浇
致使阿东被烫伤

随后,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将小峰传唤到案。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阿东右侧头面部、颈部、项部、胸部右侧、背部、右上臂上段背侧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
小峰的家属向阿东家属
赔偿了15000元。

庭前,被告人小峰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小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审判长和公诉人当庭向小峰进行法治教育。小峰当庭表示,今后一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用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回报社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峰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在校学生,且该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昌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小峰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小峰适用缓刑,帮助其早日返回校园。
法官提醒:
在校生遭遇校园暴力时,应沉着冷静应对,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老师、学校及家长,切莫因一时冲动,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处理问题而酿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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