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起反诉,本诉诉讼费是否应减半?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8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这里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指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受理费,还是对反诉及有独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而对本诉仍然全额收取诉讼费?

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确实存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的情况,有的法院是对本诉全额收取诉讼费,只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减半收取诉讼费(很不幸,笔者昨天收到一份判决书,云南高院法官持该意见),也有的法院则是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笔者早前代理的浙江法院多份判决书,法官持该意见)。为此,笔者昨天已在头条发表相关意见,将该问题抛出来,收到多位法律从业者评论意见,大多支持仅反诉诉讼费减半的观点,最后笔者与之进行讨论和交流,包括多位法官对这个问题存在认知错误,好在对法律的理解只会越辩越明。

笔者认为: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关于诉讼费减半的立法本意来看,适用诉讼费减半的情形均属于占用司法资源较少的情况,比如调解结案、撤诉、简易程序、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等。

以被告提起反诉为例,应理解为是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受理费。因为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本来两个诉应当分别全额缴纳诉讼费,但由于合并审理,导致合并审理两个诉只是占有一个诉的司法资源,节约了一个诉的司法资源,所以立法采取填平原则要对合并审理的诉讼费减半收取,具体到本诉和反诉,就是各自减半。若仅是本诉诉讼费减半,或反诉诉讼费减半,对任何一方不公平,也无任何法理依据。因为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立法公平原则,只有同时减半收取受理费,才能体现出法律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心态,利于息诉服判。所以,立法在本诉和反诉诉讼费分别减半收取,这就是法理依据所在。

其次,从文本语法解释的角度,具体到《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8条“被告提起反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中间“”意思是“或”,属于诉讼费减半的两种情形,且这两种情形是独立的。这就意味着,第18条可以拆分为独立的两条:“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被告提起反诉的,分别减半缴纳诉讼费指的就是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缴纳诉讼费。

否则,若仅是反诉减半缴纳诉讼费,第18条“分别”两个字就完全多余,很明显立法不会犯如此低级错误。

综上所述,《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的,本诉和反诉诉讼费分别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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