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一人公司的配偶,往往会任职于公司,在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后,一人公司常常会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独立承担”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法官可以要求一人公司提供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出现公司财务与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之间存在财务往来,法官就可以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家庭财产发生混同,认定一人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并且判决一人公司股东及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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