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线上办公、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在线买卖等成为常态,电子签名逐渐被大众熟知、使用,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司法活动。
然而在实际判例中,“真实身份无法认定”“电子签名没有电子数据存证”等问题却屡屡出现,法院无法认可该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导致企业/个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真实判例
签署人真实身份无法认定
案号:(2019)苏0115执2662号
本案例中,债权人在某电子签名平台签订的电子借贷合同无法被法院所认可,导致其无法成功主张权利。在该电子签名平台进行身份认证时,签署双方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手机号码(且均是由债权人提供),平台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验证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并不能证明是借款人本人签了该份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定该电子签名平台存在违约。
无法证明电子签名为签名人独有
案号:(2019)粤02执551号
案中涉及到的《借款协议》和《协议书》均通过电子数据形式进行签名,《借款协议》上的签字为“吴**”,而《协议书》上的签字则显示吴某姓名,仅从显示的电子签名来看,无法认定该电子签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法院认为此不能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没有电子数据存证证明
案号:(2021)辽06执348号
借贷公司申请要求借款人还款,然而该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被执行人林某签署信息仅显示有其姓名的字样,没有相应的能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电子数据存证证明》,法院无法确认电子签章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驳回了该公司的执行申请。
类似的判例其实还有很多,要么是某些平台在身份认证、意愿认证、签署存证上技术不到位、把关不严,没有提供严格遵照《电子签名法》设计的电子签名,导致电子签名无效;亦或是公众对可靠、有效的电子签名标准了解甚少,没能规范使用电子签名,导致电子签名无法被法院采信。
早在2005年,我国《电子签名法》就已明确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可靠电子签名作了详细的规定,即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在以上事关电子签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关键点上,5G快签电子签名平台在技术手段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认证主体可信上(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5G快签平台结合运营商、公安部等数据,通过身份要素验证、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方式锁定签署人的真实身份,并由老牌CA机构CFCA颁发数字证书,相当于给签署方颁发“电子身份证”,用于在线签署,可确保文件是本人签署。
在认证意愿真实上(即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5G快签提供人脸识别、SIM盾认证、短信验证等多种意愿认证方式,以证明签署是出于本人意愿,确保合同真实有效。
多种意愿认证方式
针对电子数据存证的问题,5G快签平台接入国家授时中心的可信时间戳服务,并联合CFCA,提供电子数据存证、出证等司法服务,确保电子签名的完整性、签署时间的真实性和数据的不可篡改性。
此外,5G快签电子签名对签署文件的重要信息进行PKI非对称加密,用户拥有公私两个密钥,相当于一套配套的锁和钥匙,只有这把钥匙的持有者才能打开这把锁,其他人无法解密该文件并进行破坏和删改。对于签署后的文件,用户亦可在5G快签平台通过验签功能验证电子签名的主体身份、文件签署时间、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
5G快签平台在线验签
电子签名的应用已渗透日常生活,它不仅能提高文件签署、管理效率,还能更大程度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但必须要再次强调一点:只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与纸质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借助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时最好挑选具备资质、技术过关的平台,依托诸如5G快签等获得第三方认证的专业电子签名平台,将大大降低合同安全风险和举证难度,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