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捕杀野狗人人有责,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

卫生部文规定,为了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的生活,学习,生产和社会活动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早在1980年的家犬管理条例里就做了明确规定。

公安人员,民兵,广大群众都有权猎杀野犬。而野犬的定义为:凡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都属于。

所以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猎杀野狗是正确的,是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的,他没有犯法。(唯一不妥的是宣扬过渡,属于批评范畴)。

而成都理工大学和有关部门,不好好学习法律,任意定罪,给该研究生给以开除退学处分是完全错误,无视法律法规行为。

而社会上流传的虐狗罪,属于专家建议内容,基本属于动物权高于人权的建议,同时也没有遗弃动物的虐待罪内容。没有通过。

所以成都理工大学为了响应卫生部安定团结的号召,应该立刻纠正错误,把该研究生重新请回学校念书。

那些不学法 滥用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注意了。知法犯法同样是犯罪。

卫生部关于捕杀野狗人人有责,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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