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保法实施一周年丨回访“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为保护个人信息而战,不做沉默的大多数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周年。

在今天的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主动或被动让渡部分个人信息,几乎成为人们实现更便利生活的对价。在过去的上半年,多名储户质疑某银行人脸识别系统有漏洞,一储户近50万存款被盗刷,银行被判不担责,储户决定继续上诉;河南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的学信网信息遭泄露,涉事公司利用教育优惠政策用以购买苹果平板电脑、耳机等产品牟利……一个充满挑战和争议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更好地在数字经济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

早在五年前,浙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就预见性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还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他开始了基于政府数据开放、旅游大数据应用等具体场景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2019年11月,伴随后来被外界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一纸诉状,郭兵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行动在舆论中被推向大众。2021年12月底,他又起诉中国知网反垄断。

个保法实施一周年丨回访“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为保护个人信息而战,不做沉默的大多数

↑郭兵

2021年7月,最高法发布了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司法解释。同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从“第一案”到专门立法,郭兵当初敲响的关于技术滥用的警钟被重视和听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红星新闻回访了郭兵。他的故事讲述了一名法律学者在面对不公时的愤懑与勇敢,困惑与笃定。

1“不做沉默的大多数”

由于未有先例,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年卡用户刷脸入园的案子,耗时一年半,在2021年迎来了二审宣判。这是郭兵一开始完全没有意料到的。他同样没想到的是,这个“人脸识别第一案”连带他本人,受到了外界前所未有的关注:不光学界,各大商业平台和大众也关心着这个“第一案”会如何裁决,最终将树立哪种行为界限,提供怎样的法律实践依据。

小区门禁上的人脸识别、公共场合被拍下的照片或视频、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杀熟、手机app收集超出授权的定位或通讯录数据……在数字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每个人独特的人脸、指纹、声音、数字轨迹等,总会在不经意间被各个主体收集,还可能在不知情下被使用。

对数据滥用的担忧由来已久,却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说“不”。郭兵是那个少有的特例,作为一个学习并从事法律工作十几年的法律学者,他在现实生活中,更习惯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提出合理质疑,争取在行动中进一步核实。

2016年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毕业后,他顺着互联网法治的藤蔓,摸索到互联网产业发展中极具争议的大数据问题,一个涉及千千万万人的个人信息风险问题也慢慢凸显。

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以来,数据的价值被发现。其中,政府数据触及社会运转的各个环节,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政府数据开放有其必要性,但同时也可能会造成对相关私主体利益(如个人隐私)的侵犯。2017年前后,郭兵发现,在当时的学界和实务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还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随后,他从个人隐私保护角度申请了关于政府数据开放隐私保护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希望通过研究更好地确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2017年,在原国家旅游局的项目支持下,郭兵开始研究旅游领域大数据技术应用的隐私保护问题。在当时,在线旅游平台和线下智慧景区已开始探索刷脸的验证方式。

2019年10月17日,郭兵一直记得这个日子。当天晚上,作为年卡用户的郭兵收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送的刷脸入园短信通知。他一开始还不太相信,在一个法律人看来,这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要求,涉嫌过度收集用户个人敏感信息。他回想起,半年前,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也曾强制要求年卡用户指纹入园。在实地与园方确认短信的真实性,并就入园方式、退卡等事宜协商无果后,郭兵决定起诉维权。

郭兵身边有不少同学朋友也是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年卡用户,和他感同身受。起初,郭兵曾动员大家一起维权,但大多数人考虑到自身情况后选择妥协。“有些同学小孩读小学或者幼儿园,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着较强的游玩需求,他们权衡后选择放弃我可以理解。”郭兵说。

最后,他选择“不做沉默的大多数”,以私益诉讼方式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照片等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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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杭州中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宣判 图据杭州中院

由于核心诉求未实现,郭兵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4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了事前收集目的。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在郭兵看来,两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了信息主体的删除权,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支持审慎使用人脸识别的立场,值得肯定。但同时也有令人遗憾之处,“由于没有先例,如何平衡科技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有一定难度,法院回避了一些敏感问题,比如我最核心的诉求没有被支持,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人脸识别的要求是否应该被认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确认无效。确认人脸识别入园要求无效的重要意义在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不仅不能强制我刷脸入园,也不能再强制其他年卡用户刷脸入园。”

案件后来的影响也超出郭兵想象。2021年,“人脸识别第一案”入选年度法治实施十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郭竞坤曾这样评价这个案件——“人脸识别第一案”诉到法院时,有关规则还是有空白的。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裁判凸显法院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视,明确规则导向,树立行为界线,也为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实践依据。

2021年7月28日,最高法发布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司法解释。郭竞坤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针对一个具体问题专门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是不多见的。司法规范“刷脸”,体现的是法院依法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鲜明态度。

2将现实生活搬到法律实务课堂

2022年,郭兵状告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提起反垄断诉讼。随着各类案件的推进和曝光,有人认为他是“爱搞事情”“小题大做”。

在赞美和非议之下,郭兵不是没有过顾虑。身为法律人,每一次面对不公无理时的义愤填膺,都让他选择站出来做些什么,“如果大家都沉默,不揭露问题,我们国家的法治进步可能会慢一些。只有大家都做了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制度才能更加完善。”郭兵说。

推动郭兵一如既往前进的,还有大学老师这另一重身份。在学校,他给学生们上公证与律师实务、行政诉讼法、网络安全法等课程时,总感觉单纯引用书本上的案例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仅难以全面了解案件的完整情况,书本上的案件往往也不太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在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短信后,他曾在课上和学生们进行讨论,并向学生发问:“如果是你收到这条短信,遇到类似的情况,你会怎么办?”

一个念头冒了出来:“为什么我不能亲自去解决看看,再将整个过程与学生分享讨论,通过这样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例,或许会更有意义。”就这样,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件小事被搬到了法律课堂。

“人脸识别第一案”后,身边的朋友和许多网友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他,向他咨询网络环境下遇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他想到了在读博士时参与组建浙江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经历,于是指导学生成立了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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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指导老师,郭兵与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成员进行专题分享

“网络之地,圈以法义”,是浙理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的宗旨,成员们重点关注网络环境下的各类侵犯用户权益问题,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在郭兵的指导和帮助下,一些在校大学生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2021年8月,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的学生之一小涛(化名)发现经常去的杭州某商场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她了解到该商场会利用进入商场的消费者的人脸信息构建AI会员库,依托该会员库功能提高客户分析效率等商业目的,从而谋取相应的商业利益。小涛认为该行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人脸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2022年6月30日作出判决,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原告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原告人脸信息情形。由于相关证据表明相关商业合作将开展,但并不能证明实际已开展,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小涛的诉求。目前二审还在进行当中。

在郭兵看来,去年7月最高法发布的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的,构成侵权。“虽然这个学生提出的是自己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但她的维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商场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上海金山法院和上海高院微信公号同时披露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正是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的学生小陆(化名)提起的。她注意到微信社交平台的个性化广告推荐关闭设置,用户最初只能选择关闭6个月,期满后则自动强制性恢复广告。在郭兵的指导下,法援中心成员讨论后,认为平台的行为损害了个人信息权益,随后将开发运营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平台通过提供广告服务并以此获取收益系合法经营行为,但商业活动中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必须得到用户明示同意,不得以默示同意替代明示同意,不得在用户拒绝后设置期限自行恢复。

经法院调解,小陆和社交平台开发运营方达成和解,平台主动采取技术手段,取消个性化广告推荐的自动恢复,并赔偿小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造成的合理损失,小陆则向法院申请撤诉。

作为指导老师,郭兵认为微信个性化广告推荐案的实际意义远远大于人脸识别案。“后者影响的只是年卡用户,群体有限,但微信个性化广告推荐案用户超数亿人,虽案件鲜少人知,但实际受益群体更大。”

3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入法

“如何更好地在数字经济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这是郭兵一直在思索的问题。

在郭兵2019年10月收到人脸识别入园的短信前一个月,他正参加完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二届计算法学国际论坛。在会上,他做了一次关于通过公益诉讼进行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报告。他回忆,当时的江苏、浙江、上海等长三角区域已出现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先例。经过那次交流讨论,郭兵更加坚信,“相较于动力不足的私益诉讼和角色倒置的刑事诉讼,具有显著预防性的公益诉讼应该是解决个人信息平衡难题中更为合理的方式。”

早在2017年,我国就正式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制度——公益诉讼制度。郭兵在会上认为,《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4条均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预设了制度拓展空间,但尚缺乏对这一制度空间的权威解释,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项立法来补强当前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困境。

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案中,除了他,广大的年卡用户和潜在的消费者都是强制刷脸的受害者。郭兵表示,他原本希望公益诉讼介入,因此在收到短信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负责公益诉讼的朋友沟通,试图共同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最终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且未有先例而难以推进,最终只能选择私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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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2021年11月1日,摸索了18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将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共同构筑起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和数字经济“生态保护系统”。其中第70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为规范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深耕多年的郭兵欣喜地发现,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检察公益诉讼又一个新的法定领域,各地检察机关也正在进行诸多的司法实践和探索。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入法,还可以约束政府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而言,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置程序,就是检察院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起检察建议,更好地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目的。”郭兵介绍,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发起公益诉讼性质的检察建议后拒不改正,检察机关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广东首例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2020年8月起,郑某等4人通过非法提供与个人信息相匹配的高清身份证照片的AI视频,赚取差价。截止案发,郑某等4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造成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冒用。

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7月11日,该法院判决郑某等4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此前,郑某等4人已被法院认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在郭兵看来,该案对类似侵害个人信息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个人信息进入公益诉讼新领域后,检察机关发起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大多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独启动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仍然相对较少,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郭兵发现,在数字经济领域,如何更好地在经济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仍然是目前国内学界和业界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全球范围的难题。

“未来还需要通过法律实践,特别是配套立法的不断推动,才会逐步明确。”在郭兵看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完成立法后,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司法和执法接力,强化司法的激励制度和执法力度,也需要企业加强自律。

接触了许多个人信息纠纷案,郭兵深知私益诉讼门槛之高,动力之不足,他笃定公益诉讼才是更合理的解决方案。面对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的广大主体,他并不鼓励所有人一定都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但至少可以向相关平台和政府部门反映,监管部门才可以及时采取执法手段,“只有大家都做了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才能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带来一些积极的变化。”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蓝婧

编辑 余冬梅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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