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分享:制作完广告牌却无法收款,起诉遭驳回,却是为何?

文章事件:

张江是个体工商户多彩广告牌制作中心的经营者,某天刘松云找到张江,希望张江制作自己需要的广告牌,两人达成一致后,张江便开始制作广告牌。然而,张江将广告牌制作好后,刘松云却没有按照两人的约定支付广告牌款项。张江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双方产生广告牌制作合同纠纷。随后,张江以自己的名义并以广告牌制作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松云诉至法庭。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刘松云支付货款4814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松云承担。但法院在审理该起广告牌制作合同纠纷案后却判决驳回张江的起诉。这究竟是为何呢?

冠领律师分享:制作完广告牌却无法收款,起诉遭驳回,却是为何?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观点:

此次广告牌制作合同纠纷案件,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张江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张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了相应的字号,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作为张江提起诉讼,不应以张江个人提起诉讼,张江主体不适格。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28 15:30
下一篇 2024-01-2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