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敲诈勒索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律师突破量刑幅度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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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敲诈勒索罪有感

当事人涉嫌敲诈勒索50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家属难以接受判决结果,慕名找到行仁律师,委托介入二审阶段的法律工作。

由于委托的时间较晚,开庭在即,辩护工作可以说是分秒必争,律师团队为此紧急行动,加班加点通宵阅卷,并第一时间动身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中,行仁律师详细听取了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从中梳理出有利情节,从专业的角度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双方建立起信任基础。

办案手记|敲诈勒索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律师突破量刑幅度罪轻辩护

本案,当事人被指控分别在不同时间,分两次敲诈勒索被害人20万元、30万元。其中一笔20万元,经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详细对账,确为被告人实际施工款项。在充分掌握全部案情后,行仁律师从数额认定的角度进行罪轻辩护,认为涉案的20万元不属于敲诈勒索,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行仁律师通过详细发问,梳理了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涉案的20万元系基于被害人承认的未支付费用,当事人取得20万元时虽然实施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提出2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另外,该案多项证据证实,当事人给被害人用于施工支出的2.94万元费用尚未被支付,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检察官充分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2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二审法官采纳了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涉案的20万元、2.94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最终将涉案金额27.06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将一审判决的11年有期徒刑变更为8年。

行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突破量刑幅度,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家属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高度赞赏与感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索要补偿型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辩既是逻辑起点,也是案件的核心问题。作为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如行为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而向相对方索要经济补偿的,即使客观行为稍有偏激,也可能不涉及敲诈勒索。双方确实是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不属于“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不应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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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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