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的不同情形分析

据笔者观察了解,实践中律师为委托人垫付诉讼费主要涉及以下3种情形,每种情形下垫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争议处理规则也有所不同:

1.全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由律师垫付诉讼费。如果律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由受托人(名为律所实为律师)为委托人交纳诉讼费的,则律师为委托人垫付诉讼费系履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律师在垫付诉讼费后应当及时履行告知、提醒等合同附随义务,而委托人则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向律所支付诉讼费。双方由此产生的争议,按委托合同纠纷处理。

2.委托合同未约定由律师垫付诉讼费,合同履行中临时约定律师垫付诉讼费。如果《委托代理合同》并未约定由受托人垫付诉讼费,同时依照行业惯例,交纳诉讼费本是委托人的自身义务,只是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故无法及时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而临时约定律师先垫付代交,事后再向律师返还,这相当于律师借钱给委托人交纳诉讼费,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委托人事后不能返还的,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3.委托合同及合同履行中均未约定由律师垫付诉讼费,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而主动垫付诉讼费。记得杭州曾有这样的判例,委托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后因故失联,代理律师为避免案件立案后出现因未及时交纳受理费而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的风险,在未能联系上委托人的情况下主动垫付受理费,而后来委托人却拒绝向律师偿付受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律师垫付诉讼费用的行为既非法律规定亦非双方约定的义务,而是出于对委托人诉讼利益的考虑,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以无因管理为由判令委托人返还律师垫付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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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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