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在结束了一百多年的长期混战之后,英国都铎王朝得以建立。
一、文艺复兴的发展
新上台的都铎君主为了强化王权,开始利用罗马法巩固统治,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因此逐渐渗透到英国的司法和政治的实践之中。
这一时期也是英国知识重建的关键时期,即英国的文艺复兴时期。
法律方面的创新与变革就是其最为显著的标志。
普通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衍生的,因而具有判例不确定的、杂乱无章的特性。
可见,普通法需要学习罗马法的理性与秩序,从而建立起更加普适的法律框架。
中世纪罗马法的继受在欧洲大陆并没有如梅特兰所记述的那样如火如荼。
而英格兰法在罗马法渗透欧洲大陆之时也并非毫厘未损,事实上,它已经开始认可司法程序并接受新的法律思想观念,从而进行着悄然的变革。
11世纪之前,英国人基本使用盎格鲁●萨克逊的习惯法。
直至1066年诺曼征服的完成,威廉一世在英国建立起封建王权国家。
这一时期,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和专业的法官,仍由国王法庭兼理王国的司法事务。
和随着君主权力的不断集中,威廉一世开始派遣巡回法官到全国各地巡回审判。
直到12世纪,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才设置了较为固定的中央法庭和巡回法庭。
王亚平认为,国王通过王室法庭、巡回审判和王室令状,逐渐统一了原来在英国各地推行的不同的司法程序。
王室认可的习惯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并得到了普遍的接纳,遂形成了普通法”。
由此可知,普通法是在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和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罗马法的印记。
亨利二世时期的最高法官格兰维尔和亨利三世的最高法官布拉克顿也为普通法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布拉克顿。
首先,格兰维尔在借鉴罗马法的法律观念和形式的基础上,撰写了《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这部作品。
“其次,关于布拉克顿,尽管学术界对其受罗马法影响程度的深浅存在争议。
但对于其在《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中运用罗马法的分类、排列、原则和格言,却是公认的。
而且据其本人所言,该作品是以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写就的。
这些无疑都有助于把罗马法的理论和原则融入普通法之中,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从而使其具有确定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总而言之,英国普通法的成长与罗马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首先,在盎格鲁.萨克逊法和诺曼法的基础上,普通法得以衍生发展。
可见,普通法这种判例体系具有与生俱来的罗马法因素。
其次,英国主动引入部分汲取罗马法营养的法律制度,这弥补了传统法律的不足。
可见,学习罗马法的原则和精神是普通法得以成长的重要因素。
基于以上,13世纪的英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普通法组织体系。
然而,在14世纪,英国遭遇了英法百年战争和黑死病,这对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的法律经历了几乎两个世纪的停滞期。
直到1485年都铎王朝的建立,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影响才日益明朗起来。
从理论层面上来看,英国知识的复兴与变革,促使人文主义在英国出现及兴盛,这为英国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早在都铎王朝建立之前,英国学者就开始前往意大利学习人文主义。
15世纪中期,意大利的人文主义学者和学成归国的英国人文主义学者先后开始在英国展开人文主义教学,人文主义思潮开始在英国兴起。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在英国的发展,英国出现了大批外来或本土的人文主义学者,他们纷纷为英格兰对罗马法的继受而努力,从而为英国人文主义法学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正如梅特兰认为,“人文主义使罗马法重生。”
雨英国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与发展也得益于都铎诸王的支持。
亨利八世时期鼓励研习罗马法,并在牛津、剑桥大学设立教授席位讲授罗马法。
在剑桥大学担任该职的是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继受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法学博士托马斯.史密斯。”
他就职之后把人文主义法学引入英国,并在爱德华六世时期,将罗马法中简易的诉讼程序引进英国法院当中,这使法院诉讼程序更具有效率和理性。
可见,英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
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迎来了在英国实行罗马法继受的最后一人,即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弗朗索●霍特曼,就任牛津大学同一职位。
至此,英国并未出现具有影响力的本土人文主义法学家,可见,英国对罗马法的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继受是个潜移默化的渐进过程,并不深刻。
但从具体实践层面上,英王开始启用人文主义法学家将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法律政治实践当中,这不仅强化了王权。
而且也在客观上重塑了英国的法律和司法结构,从而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此,英国对罗马法的继受逐渐明显起来。
随着封建特许权的衰落,都铎王朝特权法庭日益兴盛起来。
都铎王朝统治伊始,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英王逐渐建立起一批特权法庭,如星室法庭、债权法:庭、海事法庭、高等宗教法庭等。
“另外,英王还大力启用人文主义法学家充当这些特权法庭的法官,用以处理特定领域的诉讼和事务。
究其原因:
其一,普通法法官属于一个有严密组织和和古老传统的职业集团,不易受国王摆布:
其二,相对于罗马法皇权至上的原则,普通法自由的传统更不受国王的欢迎。
从中可知,这些法庭是国王用以维护其自身权威和统治的工具。但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法庭适用的法律具有了罗马法的因素。
由此激发了国王与普通法法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因此,亨利八世曾计划用罗马法全面取代普通法。
但其却忽略了英国根深蒂固的普通法传统所具有的力量。
可见,这一时期,英国法律的发展严重受到来自欧洲大陆罗马法的挑战。
但这种“入侵”还是引起了短暂的反抗。
首先,15世纪后期,金属活字印刷术的引进,第一本英文法律书籍的印刷出版和使用,在某种程度上抵制了罗马法的入侵。
但如果说印刷拯救了普通法,那无疑是夸大其词。
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早期的汇编者和印刷业者是普通法的倡导者和无名英雄。
其次,15世纪伦敦法律学院出现了知识复兴运动,到下半叶,伦敦法律学院的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强,直到后来开始承担大学的责任。”
这在梅特兰看来也是英国用以抵制罗马法的存在。”
霍兹沃斯对梅特兰这种防御理论持怀疑态度。
再次,英国著名宗教改革家威克里夫也认为,“学习和教授国王的议会制定法比罗马法有益。
因为英国国民要服从的是国王及其议会制定法律,而不是罗马教皇及其罗马法律。”
“在这种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博弈下,普通法固有的保守与僵化促使其开始走向衰落。
关于普通法的衰落,伯克和梅特兰等人都认为,1535年判例年鉴汇编的终止是普通法衰落的标志;
1547年后,普通法因罗马法的入侵而遭受冷落甚至抛弃,原来的普通法法庭也门可罗雀;
10年后的玛丽女王统治末期,普通法法庭的法官也只是闲庭信步。
总的来说,在16世纪中叶的都铎王朝,普通法处于衰落状态。
但从长期来看,16世纪,随着英国社会财富和人口的增加,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诉讼、法院以及律师。
“都铎王朝时期普通法法庭的诉讼总量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增长。”
因此,这推动了法律界职业规章制度的建立。
英王在1546年6月16日颁布了一份公告,该公告规定,未经一名大法官和两名首席法官以及其中两名律师学院主管的认可。
任何人不得在威斯敏斯特的任何法院担任辩护律师。
该公告表明,国王已经开始直接对法庭进行司法控制,但却未提及外席律师。
但该公告还未被印刷成文本,就被1547年颁布的另外一则公告所取代。
这则公告宣称,四大律师学院的任一学生或外席律师在其学院待满8年,则可以在除了威斯敏斯特民事诉讼法院之外,任一王国内的法院申请成为诉讼律师和辩护律师。
“至此,法律的实践变得越来越专业化。
法庭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和法官进行管理,而非外行人。
这样,从1550年代至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普通法法庭的诉讼数量获得了稳步的增长。
正如霍兹沃斯的观点,16世纪法律职业培训的专业化有助于法律从业人员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这无疑是普通法持续存在的保证。
因此,到了16世纪下半叶,英国普通法开始出现复兴。
究其原因:
首先,伊丽莎白一世继位之后,施行宽容的政策,为英国迎来了一段平和的时期,从而为普通法的复兴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为了与王权相抗衡,议会开始联合普通法法庭法官启用国王摒弃的普通法,用以抵制罗马法的入侵;
再者,伊丽莎白一世的普通法庭法官科克“否认特权法庭的合法性,并坚决反对国王干涉普通法法庭的司法活动”。
此外他还声称,“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与法律之下”。
因此,16世纪末,英国普通法地位最终得以确立。
但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的影响就此消失。
事实上,在英国法律史上,除了个别情况,研究、参证甚至借鉴、吸收罗马法的做法不曾中断过。
只不过,普通法在英国取得了罗马法再也无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普通法律师改变了以往保守与僵化,对“共同学识”有了自觉的认识,并开始制定法律原则,促使法律得以系统地阐述和吸收消化。
国综上所述,依据普通法的发展历程,可以把英国的文艺复兴划分为四个阶段。
14世纪中后期到15世纪末是第一阶段,体现为英国法的停滞期:
15世纪末到16世纪中叶是第二阶段,罗马法的继受与普通法的成长及其衰落;
16世纪中叶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是第三阶段,普通法开始复兴。
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是第四阶段,普通法取得阶段性胜利。
“而本文探讨的时间范围主要集中于都铎王朝时期,即从第一阶段至第三阶段为止。
总之,在这段时间内,随着1476年金属活字印刷术的引进,至16世纪中期,该技术已经在英格兰广泛应用,这无疑为英国的文艺复兴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一时期,英国的法律也正处于变革的关键时期。英国日益正规化的法律教育和实践与印刷出版业的发展相吻合。
因此,无论是议会制定法书籍还是普通法律书籍的印刷出版,均完全是因为现实的需要,注重的是实用主义。
究其根本:
其一,英国历来有尊重法律的传统,习惯法原则更是一直延续至今。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仍然保持尊重法律的习惯,即使它并不总是会被遵守或执行。
即便是国王,其继位时也需要宣誓尊重法律,而且他们制定的任何其他法律和规定均不得违背议会制定法或普通法。
据载,16世纪伦敦律师学院的录取人数要比以往多了5倍,达到了200人。
呵见,都铎王朝时期保留了中世纪法律至上的原则和重视法律的传统。
随着印刷术的引进和使用,法律印刷书籍成为其最好的载体。
正如艾夫斯所言,随着书籍的普及,“法律与其传统将更加密切起来”别。因此,法律书籍的印刷出版符合都铎王朝时期英国社会的需要。
其二,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实行的普通法体系在当时的欧洲是独一无二的,欧洲大陆出版和使用的法律书籍属于罗马法体系。
因此,欧洲大陆进口的法律书籍不再适应和满足英国的需求。
可见,英文法律书籍的印刷出版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其三,在经历长期的战争之后,英国步入相对安宁的都铎王朝时期。
都铎诸王为了确保和巩固其统治,防止地方贵族叛乱,保障社会有序发展,需要借助法律来管理社会。
而法律书籍成为上传下达法律信息最为有效的方式。
最后,英国文艺复兴时期,随着印刷术的引进及其运用,法律教育日益系统化和正规化。
以往凯贝尔这一代的律师通常是在口述传统中接受训练,他们主要依靠记忆、经验以及法律原则方面的实践知识,此后的150年里,书本教育逐渐取代这种口头训练。
“因此,法律书籍有助于法律学生了解英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脉络和法律职业的发展状况。
这无疑有利于培养专业的律师或法官,促进法律教育的完善。
正如“印刷史学家为英国文艺复兴增添了不可估量的知识”。
这样,基于英国社会传统和现实的需要,英文法律书籍的印刷出版不仅符合市民阶层为解决社会纠纷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符合以国王为核心的贵族阶层为治理社会寻求依据的要求。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书籍印刷出版制度在都铎王朝时期逐渐兴起、发展并完善起来。
15世纪中期谷登堡活字印刷术的改进与传播,促使知识从封闭的社会圈子走向开放,这本身就是对既存社会秩序的威胁。
“历史证明,笔比剑更有力量,剑只能杀死挥笔者,但文字和思想却有顽强的生存和再生能力,这是它的敌人最害怕的。”
这种新印刷技术于1476年才引进至英国,由此,英国的近代印刷出版业正式兴起。
英国君主逐渐意识到法律书籍的印刷出版对王权统治的重要作用。
为了垄断印刷出版技术和管控法律印刷出版行业,英王逐渐确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法律书籍印刷出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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