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让消防实施拘留处罚?

来源安全合规

全国人大将原《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修改为新《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据有关专家和权威的解释,此条修订并不代表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警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说:“目前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特殊领域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本质上仍属于警察权,海警机构是在海上实施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定性没有改变,并无实质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之义,这一点其他法律在制定修改时应当予以遵循。”

此外,从202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通字〔2020〕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所规定的内容来看——

公安机关让消防实施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让消防实施拘留处罚?

据此,《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消防法》第63条,第64条和第68条行使拘留处罚权。

然而,一些公安机关法制人员却认为,前述《意见》系在2020年公安部修改适用的公安部门管理的行政违法罪名,但是在2021年现行《行政处罚法》才修订完成,并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此外,2021年最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七十条也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鉴于此,公安机关的法制人员得出以下结论:

即,公安部门仅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适用《消防法》法条的范围仅限于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这其中并未包含消防法其他涉及拘留的法条。而且,考虑到《行政处罚法》修订时间晚于前述《意见》的发布时间,因此《意见》内容不再适用,也要遵循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亦可由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至此,相当于说,公安机关认为,消防机构可依《消防法》第63条,第64条和第68条对相应消防违法行为行使拘留处罚权。

笔者认为,如果真是这样,那消防机构可能会喜出望外。但显然这是毫无依据的,公安机关法制人员所归纳的所谓争议和依据,如果不是出于行政推诿,则就是法制水平有待提高,各行政部门的立法中存在大量的拘留处罚,此外,如果仅是因为《消防法》第70条的立法技术瑕疵就否定其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拘留处罚权,未免有点区别对待的意味。希望公安部能对此问题作出批复,统一法律适用,以减少消防机构向公安移送涉及拘留处罚的行政案件时的障碍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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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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