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泰州一个六级工伤者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2024年4月13日晚戌时,和江苏省泰州市一个六级工伤者继续沟通。
在此之前,曾在龙年春节之前与伤者电话沟通过一次。
二审民事案件判决是在2023年11月28日,到2024年5月28日即将满六个月。六个月之内可以依法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
她的诉求主要有四项: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伤残津贴和自费部分医疗费报销问题。
这四项的核心就是伤残津贴问题。
二审裁判伤残津贴支持到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生日,之后的就不再支持。
到这个月就满了五十周岁了。
那么,以后伤者的基本生活如何保障呢?

她因为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十五年没有按月养老金。二审法院裁判支持到五十周岁的伤残津贴是否合理合法呢?
所以,要向江苏高院依法申请再审程序,争取改判支持50周岁后的伤残津贴,涉及到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她是在2021年8月中旬一日被单位机器击伤了左眼,导致一眼摘除。又属于重伤。因此很可能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建议客户到当地安监局(应急管理局)投诉,要求成立调查组,出具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依法获得生产安全事故补差民事赔偿。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江苏省有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的成功案例。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2021年曾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成功办理了一个一级工伤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成功案例。那个成功案例支持了补差58万元,案号为:(2021)鲁172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当年是搭档左大律和我一起承办的。
2024年4月16日在北京律师楼与江苏泰州六级工伤者签约。2024年5月10日我们律师已把再审申请资料中国邮政EMS快递给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41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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