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要对施工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承担责任吗?

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建筑公司承包A房地产公司的某小区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依约向A建筑公司交纳了3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小区的具体管理项目由B公司王某和吴某负责,后B建筑公司梁某在施工时不慎引燃保温层,引发火灾,造成正在楼内施工的张某、黄某、周某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B建筑公司赔偿每位被害人亲属80万元。事后相关部门经过调查,梁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A房地产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有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和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建筑公司承包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的施工工程,符合法律规定,形成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而张某、黄某、周某三人和梁某都是B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以上四人和B建筑公司的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B建筑公司对张某、黄某、周某和梁某从事工作引起的伤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A房地产公司来说,其只与B建筑公司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与张某、黄某、周某和梁某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在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A房地产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气焊工是特种作业工种,B建筑公司在梁某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让其上岗,根据其法律规定,B建筑公司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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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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