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提示:房屋产权共有 交易需谨慎

天津北方网讯:在房产交易中,如果共有权人一方不经过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就强行出售共有房产,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同时还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相关后果,导致购房人的定金或首付款损失。本市律师杨晓旭、本市房产行业业内人士丁祎然提醒购房者,如房屋存在共有权,交易时需要谨慎。

房屋常见的共有形式包括:夫妻共有、继承房屋,以及房屋的产权证上写明为共同所有等三种形式,在交易时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签署合同时,购房者需要出售方出示房产证原件,查看房产证的内页中“共有权人”一栏是否显示有共有权人。如显示有共有权人,需要提供共有人书面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才能签约。

询问出售方婚姻状况以及是否有其他共有情况。有些共有情况不会在书面上有所体现,比如夫妻共有,签约时应该要求提供产权人配偶亲笔签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得知房屋存在共有权人,所有共有权人均需到场签约,如共有权人不能到场,出售方必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授权委托书》;配偶不能到场,必须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房屋为继承的,其他共有人须提供放弃声明,办理继承公证。(北方网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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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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