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五年,四次提案——收容教育制度终废除

历时五年,四次提案——收容教育制度终废除

继2013年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至此,浩天信和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律师对于“废止收容教养制度”长达五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获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支持。

收容教育制度从1991年延续至今。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发《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朱征夫律师在2003年最早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废除该制度以后,朱征夫律师就把关注焦点转移到了收容教育制度上。收容教育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一样,是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决定生效前没有经过审判程序,没有证据的质证,没有律师辩护,没有回避和上诉,有失程序公正。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的做法,也不符合《立法法》第9条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不得授权的规定。

从2014年开始,朱征夫律师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4年到2018年间,朱征夫律师四次提交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前三次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都没有得到同意的答复。2017年十月,十九大的报告里提到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强化宪法权威。朱征夫律师转变思路,除了陈述收容教育制度不合理之处外,在2018年的提案中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是全国政协提案中首次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提案。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朱征夫律师发送了提案答复函。提案答复函中写道,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达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时机已经成熟。这次答复,朱征夫律师看到了希望,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指日可待”。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说明,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王小洪作了说明。他表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已有相应的处罚和措施,实践中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废止的条件已经具备。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收容教育制度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代替。因此,及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有利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12月28号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正式废止该制度。

正如朱征夫律师所说,“衡量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对生命和自由的尊重”,“人权和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大趋势,是历史潮流,谁也阻挡不了”。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他表示要继续在履职中保持激情和耐心,积极建言谋策,对人民和历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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