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社会福利中心 (原临沂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儿童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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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民发【2015】168号)和《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收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山东省民政厅开发了“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并于2017年7月1日起使用。

收养指南

一、实名注册,填报收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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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人电脑登陆山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选择为民服务中的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收养信息系统),实名注册,认真阅读儿童收养须知:

1 国内居民在山东省内收养儿童的,应当通过收养信息系统注册、维护基本信息、提交收养子女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提交收养申请。收养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性,将直接影响收养评估结果和收养登记办理。注册成功后,部分收养信息和材料将无法自行更改,请谨慎录入并提交。

2 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1日、15日10:00通过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间,收养申请人可以查看自己所填报的拟收养类别的儿童信息,但不能提交收养申请。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6日、21日10:00通过信息系统发布。发布后,收养申请人可以申请收养一名儿童。收养申请提交后,收养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或自动放弃收养的,自放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请认真确认收养意愿,谨慎选择被收养人。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或经审查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已选儿童信息重新发布。

3 选定被收养人后,请关注系统内收养进程提醒,保持预留手机通讯畅通,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养流程,以免贻误。

二、网上提交材料

收养申请人应当在选定意向儿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收养。

三、初审

临沂市社会福利中心(原临沂市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即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自收养申请人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经初审合格,收养申请人应当接受收养能力评估。初审不合格的,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应当向收养申请人发送《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四、收养能力评估

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

收养评估工作由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开展。

五、融合期

经收养评估合格,临沂市社会福利中心或收养申请人申请收养前融合的,应当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与被收养儿童进行融合。临沂市社会福利中心要求融合,收养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视为自动放弃收养申请,申请收养程序终止。

六、收养登记

融合成功,签定收养协议,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咨询电话:0539-86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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