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你可能没想到,法律藏着真正的断舍离

李立律师:你可能没想到,法律藏着真正的断舍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82篇文字

1.

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放弃。

这句话是一句笑话,也可以是宝贵的人生秘诀。

这几年,断舍离,这个概念太火了。家里也有太太买的讲断舍离的书,我也读过。

有很多聪明的人,也把这个概念,从物品整理延伸到了时间管理和目标管理上,也都是很好的方法。

断舍离,这个概念,原始起源是佛教的著作,但是这三个字并没有连在一起写的习惯。

我们现在大家流行说的“断舍离”,是日本的山下英子在她2009创作的家庭生活类著作中提出的。

山下英子所说的断舍离,和极简主义是有些区别的。极简主义强调的是不买不拥有,山下英子强调的是家里没用的东西要舍弃,让自己处于宽敞舒适,自由自在的空间。

可以看出,山下英子这个断舍离,有着浓浓的文化背景。或许只有家庭主妇盛行的地方才会从家务收纳中悟出这种思想,或许只有居住环境普遍较小的地方才会有人重视扔掉不用的东西。

但是,可能很少有人想到过,真正成熟的断舍离思想,在法律体系中早就存在并且运作了上千年了,而且冷静、现实、务实。

现代法律体系,是上千年人类社会经验中有关权利义务等规则的总结,是一座宝库。

可是,很多人以为法律或法学只是打官司或判刑,以为法律只和法官检察官律师有关,于是,他们走过路过但是错过这一座人生宝库。

在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合作等事务中,假如你懂得的话,完全可以从法律及法学中取经到那些极其成熟而实用的思想和方法,然后运用到这些事务中去,会有良好的效果。

从法律中学习人生思想和方法,这个话题我搜索了一下,似乎还没有人专门写过。今天我就聊聊这法律中的“断舍离”是怎样的,以及我们能从中学到些什么。

2.

关于“诉讼时效”,你知道多少?

很多有过一定讨债经验的人,都会对这个诉讼时效有印象。

但是,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对这个东西的理解通常比较朴素,通常认为,过了诉讼时效,钱就要不回来了。

当然,这个不准确。用比较准确的大白话来说,是“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判你胜诉了,或者说法院实际上不管了。”

没关系,我们不具体分析这理解中的差异。其实,对具体当事人而言,实际效果是差不多的,都是过了诉讼时效,最后都不太可能拿回钱了。

刚学法律的人,一定会在直觉上感觉这个诉讼时效不合情理。欠债还钱,这不是天经地义嘛。为什么号称公正的司法机关,过了一定时间就不管了呢?这叫什么公正,这哪里还有天经地义呢?

诉讼时效,就是法律中最古老的“断舍离”的体现。

有多古老呢,据说可以上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当时的这一项制度的改变,具体原因可能已经很多,主要是裁判机关明显感到了永久保护债权是有很多现实问题的。

后代学者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也有很多的研究,但有一点是基本统一的,就是它保证秩序的稳定。

任何东西,特别债权,它是会因为交易、继承等原因会不断在漫长的岁月里不断地流转的。

假如,经过太长的时间后,要对很多年前的一项债权进行法律上的重新判断,咱们暂且不说这个举证有多麻烦,就说如果把多年前的一个行为推翻的话,那么意味着,这漫长岁月里因为权利流转而串起的众多法律关系全部要推翻,这影响的不是当初那一个点,而是一个长长而广泛的面,这就是对现有秩序的一种严重冲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合理的选择。

事实是,只要历史足够长,那些太遥远的民事纠纷,可能连当事人自己都不没有太多心气去在乎了。主持人蔡康永说过一句话,说是有些人不是原不原谅,而是算了吧。人,无论是愿不愿意,尽量向前看,都能过得更顺心一些。

司法选择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从司法自身来说,经济合理地分配了司法资源的利用;从客观角度,促使权利人更主动和积极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更有效率地进行司法判断和裁决。

几乎所有的主流国家的法律都采纳了这项制度。这是人类的共同经验总结,它的合理性由此可见。

前面说的是民事诉讼时效。可能更让普通人觉得不太高兴的,还有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前面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杀人偿命,更是天经地义,天理不容了。

可是,奇怪的,同样的,几乎所有的主流国家在刑事犯罪的追诉方面,也采用了类似民事诉讼时效的追诉期限制度。

我国的刑法的规定是这样的: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们国家在刑事追诉期限方面,相对部分国家的类似制度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比较紧的。也就是说,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想利用这项制度逃避刑事追诉是比较难的。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有2种情况下,是不受这个期限限制的,一直可以追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了;2)另一个是受害者在有效的诉讼时效以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立案。

建立刑事追诉期限制度,其原因,是和前面说的民事诉讼时效有一部分是相似的,也是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解决因时间过长的取证难度及成本高昂。

3.

司法中的断舍离原则,不止是上面提到的时效制度。

举个例子,一事不再理

假如一件事情到法院来处理过了,那么,不可以再换个理由或角度让法院再来审一次。

再举个例子,二审终审制

民事案件审理,经过一审、二审,即为终审判决。除非有重大程序问题或核心证据错误之外,原则上是不可以动摇的。

有些案子的当事人,在拿到终审判决后,都会责怪法院不给再审的机会,认为这是一种不公正和不公平。真的是这样吗?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因为我们的资源和人生是有限的。绝对的公正和公平,只可能在形而上那里,只可能在神那里。在现实的人世间,我们要寻求的是合理的尺度。

法律的这些“断舍离”性质的原则和方法,可以直接套用在生活和工作里。

例如,诉讼时效制度的原理,就可以直接纳入企业管理制度里。

设定一个年限,对于超过这个年限的档案可以销毁,对于超过这个年限的违规情形不再讨论和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宝贵的管理成本,而且从客观上可以让核心团队更为稳定。

例如,一事不再理的原理,可以直接用于任何组织的议事规则里。

我见过太多的中国企业极不重视议事规则,要么不议事,要么乱议事。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则,造成了很多事情可以反反复复,不断消耗着组织的凝聚力和管理成本,甚至错失了许多重要的发展机会。

一事不再理,就是要规定,已经议过并决定过的事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角度要求再议,除非有极其严重的情况并经过要求较为严格的程度才可以。一事不再理,是允许错误的决策,允许尝试,而不是有错必纠。反复试错的好处和格局,都比反复纠错要强上一百倍。

完美主义,为什么有时是一种病,因为,它要求事事要尽量正确,而不是事事要合理而适度。

一事不再理,就是要有容错的能力和断舍离的智慧。

记得好多年前,很多人努力地在意识领域里反复纠错和争斗,这时,有位领导人出来说让大家不争论,于是才有了如今这般天地。不争论,那是大智慧。

我们不断向前走,不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不管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总是要学会放下。

4.

从法律中,还有什么地方可以学习断舍离呢?

立法。一部法律,它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断舍离的过程。

立法,不是文学创作,不是无中生有。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经验和社会需求的某种呼应和总结提炼。

所有的法律规则,特别是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规则,都是一代一代的普通人、商人、行政管理者,他们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

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商事领域所有的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则,都是一代一代的商人们创造出来并实际操作成某种习惯,然后由国家立法机关选择后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确认的。

比如我们现在觉得理所当然的有限公司制度,那就是荷兰商人们在实践中根据需要从原先的合伙制中发展出来的。

之所以需要在立法中选择,那是因为在很多事情上并不是只有一个方向。甚至,不同的方向,好多都很难进行简单的优劣比较。立法,不可能首鼠两端都想要,必须要有所选择和舍弃。

证券法,要么选择注册制,要么选择审批制,你不可能两者都想要。两个都想要,要么骗人,要么骗自己。

刑事诉讼法,审判之前的定性,要么选择无罪推定,要么选择有罪推定,没有中间地带。

另外,为什么有些法律条文中在列举明细情形时,只列这几种情形但是不写其它情形呢?比如公司法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公司高管的义务为什么只列了那几种情形?因为立法选择将这部分自由仍然归于公司股东,让股东们自己去商议,然后写进章程里。

选择的过程,就是断舍离的过程。所有成熟的现代法治国家,在立法上这种断舍离的思想和技术是想当成熟的。假如你能够领会其中的一部分,那么你在处理关系建立、制度建设等方面就能够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你和别人建立合同关系、合伙关系时,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不需要所有的细节都在事前全部商议确定呢?

事实上不可能,因为对方的需求点不可能完全和你一致。双方一定互有断舍离之处,这就是协商的真正意义。但是,具体以什么原则来选择和断舍离,完全可以从相关的法律中得到非常明确而具体的指示。

至于组织内部的治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因为在基本架构上和法律法规是类似的,所以学习这方面的经验是更直接的。

5.

疫情到现在为止,仍然无法判断何时能结束,经济的恢复更是无法预言。很多的业务目前仍然无法彻底展开,很多人把一部分时间花在了修炼内功上面。

我真诚的建议大家,可以学一点儿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法律,学一点儿基本法律,品出一些法律的味道来。

什么是法律的味道呢?就像本文一样,你能从法律里面读出点断舍离,那就是品出点味道了。当然,你可以品出更多其它的味道。

假如只是看法律条文字面意思,而看不到那藏在背后的社会习惯、社会需求、理性选择、引导、温情、冷酷,那真的是挺可惜的,就像读个《红楼梦》,只看到谈恋爱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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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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