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主责成植物人,保险推责拒赔,律师助伤者获赔130万余元

01 案件背景

2019年9月9日,年仅31岁的丈夫张先生和往常一样外出,却遭遇了车祸。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躺在医院昏迷不醒,医生初步诊断张先生处于植物人状态。

然后,因为张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理赔的难题也随之而来。

事故主责成植物人,保险推责拒赔,律师助伤者获赔130万余元

02 选择律师

就在此时,张先生的病友给了张先生的妻子钟女士介绍了刘则通律师团队

钟女士在联系咨询了刘则通律师团队后,刘律师就事故的起因、伤者的受伤情况、肇事者赔偿态度和保险公司的工作进展等等一一询问,捕捉细枝末节。

为钟女士提供了详细的事实分析和法律依据,并为钟女士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

03 处理过程

接到钟女士委托后,刘律师团队立即展开行动,指导钟女士收集相关证据,协助张先生进行鉴定、整理发票、起草文书。经过努力,张先生案件的立案材料在最短时间内收集齐全

刘律师对张先生的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深入讨论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认真研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旨在为张先生、钟女士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开庭时间如期而至,对于我们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了将近十点的反对意见,诸如营养费没有依据、植物人不应当支持住院伙食费等,皆被我方律师一一破解。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一审判决出来了。

事故主责成植物人,保险推责拒赔,律师助伤者获赔130万余元

我们的诉讼请求在合理范围的均被法院采纳,但是细心并且一心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陈律师发现,残疾辅助器具项目仍然在几个地方可以争取更高的权益:

一是法院不支持的一次性护理用品部分,存在争取的空间;二是法院遗漏了部分的残疾辅助器具项目;三是残疾辅助器具一审判决是先按一年或者一套支持。

这些细节还能再进一步争取,虽说数额不多,如果再为此单独上诉势必影响当事人获赔时效,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本身也要再上诉,陈律师和刘律师自然不会放过这个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也一同提起上诉。

二审时,保险公司对原先判决的117万仍然不满意,要求仅判决61万。保险公司提出的几个理由如下:

1、 要求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按年支付。理由是,张先生随时有丧失生命的可能,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他们不能一次性支付,要求分期。

2、 要求出院后护理人数为一人,而不是原审判决的两人。理由是,住院期间只需要一人,出院后因为有残疾辅助器具的辅助,更不需要两个人护理了。

3、 要求不采纳原先的残疾辅助器具评估结论。理由是,义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没有登记收录,对其评估结论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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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刁钻问题,我方予以有力反击。

第一,根据《人损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以及年龄一次性支付的。同时,根据《人损解释》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本案保险公司不存在给付不能的情形,且截至目前未提供担保,不符合可以适用定期金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按年支付属于恶意增加诉讼成本,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张先生因本次事故构成一级伤残,是呈植物生存状态,植物人的护理不同于其他伤情,一人护理远远不足够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根据鉴定意见,张先生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4小时需有人陪护,不能远离。基于张先生的伤情,无论是从护理行为或者护理时间来看,客观上均需要至少两人护理

第三,该义肢矫形器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所出具的评估意见符合《人损解释》第13条规定,其所出具的评估意见符合先生的实际伤情需要,且有合法依据。

同时,委托鉴定的单位是一审法院,评估机构和鉴定事项是经过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保险公司截至目前未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亦未提出重新鉴定,依法应当认可。

04 完美收官

最终,在激烈的交锋中,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对于一审法院遗漏以及误判的部分也进行改判,终判令对方赔偿1302024元。

这一笔赔偿款的到来,也算是给张先生和钟女士这个风雨飘摇的小家带来了希望,钟女士也对刘律师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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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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