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胜诉案例:征收时才查处违法建设?法院认定拆违代拆迁不合法

维权要点: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再进行违法建设查处,否则涉嫌“拆违代拆迁”,不符合法律规定。

常州胜诉案例:征收时才查处违法建设?法院认定拆违代拆迁不合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违法建设的查处。但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尤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宜将无证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今天我们继续分享张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件,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该问题。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二者不能划等号。

一、基本案情

家住常州的王先生,在1980年购买了一处房产约60多平方米,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年久失修,在1998年王先生有了一定积蓄后,在原有基础上对房屋进行了翻盖,翻盖后房屋总面积约100平方米。翻盖时,王先生向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缴纳了建设费。2020年,案涉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主体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在协商补偿过程中,当地城管部门,对王先生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王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设,限期10日内拆除。与此同时,拆迁部门也加快了与王先生“协商”并称,再不签协议就只能当违建拆除了。王先生犯了难,几十年的房屋怎么就成了违建?无奈之下不得不起诉城管局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最终法院以城管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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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遇到“拆违代拆迁”该怎么办?

首先,遇事冷静,不要慌乱,搜集证据材料(如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资料、房屋征收相关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人员。

然后,针对认定违建并要求拆除的法律文书,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及时复议或诉讼。

本案中,在征收谈判协商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查处并认定为违法建设,明显涉嫌“拆违代拆迁”。

在诉讼中,我方提出如下理由:

1.被告城管局无权作出该通知书,其不是我国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进行违法建设的查处,而且被告也没有提交职权依据文件,城管局不具有法定职权。

2.被告城管局作出的该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通知书中没有载明房屋的具体位置、建设时间、面积以及结构等基本信息,而且被告没有进行调查询问,也没有现场勘察,足以证明被告作出该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

3.被告城管局作出的该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书中载明,是依据城乡规划法68条的作出的通知书,但该条是采取相关措施的依据,并非要求王先生限期拆除的依据。

4.被告城管局作出该通知书程序违法,其作出通知书前,没有告知王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害了王先生的参与权、异议权。

5.被告城管局作出该通知书目的不正当, 以“拆违代拆迁”严重违法。

常州胜诉案例:征收时才查处违法建设?法院认定拆违代拆迁不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且在协商谈判过程中,作出违法建设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拆违代拆迁”,案涉房屋虽没有办理产权证件,但实际居住二十余年,而且缴纳了建设费用,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不妥当,应当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予以全面考虑补偿问题。同时,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内容上记载不清楚,没有明确载明违法行为的内容,且引用法条错误,没有进行取证调查听取原告意见。故,该通知书虽然名称叫通知书,但实质内容是限期拆除决定,被告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房屋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正当程序,应当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常州胜诉案例:征收时才查处违法建设?法院认定拆违代拆迁不合法

三、经验总结

“拆违代拆迁”这一问题,多年来屡见不鲜。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审判实践,可以认定,“拆违代拆迁”是违法行为。无证房屋不等同于违法建设,这条规则已经被反复验证,在拆迁中,应当给予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没有登记,应当尽快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者留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免在遇到拆迁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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