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工作站

律师讲堂在身边(第8期)

天津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工作站

01案情介绍

张爷爷与刘奶奶生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子女六人,分别是张1、张2、张3、张4、张5、张6。张爷爷和刘奶奶分别于2012年和2017年去世。张爷爷承租的公产房于2019年拆迁,张2、张3、张4、张5、张6在未通知张1的情况下,协商一致以张2的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约定所得拆迁款项由五人平均分割。根据该协议,张爷爷名下的这套公产房可获得货币补偿420万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金280万元,拆除生活附属用房补助费50万元,自行购房补助费60万元,搬迁奖励费30万元。该420万元已经全部由张2领取。

2019年年底张1得知张爷爷名下公产房被拆迁且拆迁款项已全部发放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全部拆迁款均属于张爷爷与刘奶奶的遗产,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7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2提出,在张爷爷和刘奶奶去世之前自己多尽了赡养义务,且在二人去世之后张爷爷承租的公产房实际也是由自己在居住,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拆除生活附属用房补助费、自行购房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是拆迁时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和奖励,因此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张爷爷与刘奶奶的遗产,不同意按照遗产进行分割

02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被继承人承租的公产房拆迁时所得的拆迁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有无给付实际居住人的奖励?

0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原系公产房,其本身不属于遗产,但是因房屋现已被拆迁,该房屋对应的房屋价值补偿应当属于遗产。至于双方争议的安置补偿利益中是否包括给付实际居住人的费用问题,应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为准,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拆迁公司为第三人,第三人明确表明全部安置补偿利益都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不包含给予实际居住人的奖励。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拆迁时所得的全部420万元均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张2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多尽了赡养义务,则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70万元。

04律师提示

继承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被继承人对公产房仅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故公产房并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之后各继承人不能直接要求继承该房屋。但是由于拆迁,公产房就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那这部分款项的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同地区拆迁政策不同,有的地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列明的全部款项都是针对房屋的,且不包括对于房屋产权人的补偿。有的地区则会考虑实际情况对实际居住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其余部分才是对房屋本身的补偿。所以针对这类型遗产时,需要研究拆迁政策,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列拆迁部门为第三人,要求其对拆迁款项作出说明以明确拆迁款的性质。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应由各继承人中平均继承,如果有的继承人要求多分就必须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多尽了赡养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无法提交证据的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2-22 08:15
下一篇 2023-02-22 08:5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