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公开版)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阳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姜涛,男,1991年3月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3011319910305253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店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回民小组105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津市场3幢3单元201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旬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逮捕。2013年3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昆明市五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9年1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害人薛仲凯被一名自称为京东客服人员的男子以清零贷款记录为由诈骗220830元。当日,被害人薛仲凯报案至旬阳县公安局。2020年7月27日,旬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薛仲凯通过本人6230944220000328872建设银行卡分3笔向周世萍6222032502000103383工商银行账户转款9万元。

另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姜涛以做服装生意转账为由,借用亲友周世萍、王坤生6222032502000103383、6230520860094882276、6230520860098799773、6222032502002913417银行卡及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网银盾等资料,后出售给福建仙游籍上家(身份不明),个人非法获利900元。

经查询,被告人姜涛出售的6222032502000103383工商银行卡自2020年7月25日开始有大额资金频繁转入,截止2020年7月28日累计转入资金35万余元,且资金转入后迅速转至其他账户。本案被害人薛仲凯于2020年7月25日向该账户转入被骗资金90000元。

经查询,被告人姜涛出售的6230520860094882276农行银行账户自2020年7月14日开始有大额资金频繁转入,截止2020年9月21日累计转入资金175万余元,且资金转入后迅速转至其他账户。经在全国电信诈骗案件平台串并案查询,显示共有5起案件被害人向该账户转入被骗资金143428元。

经查询,被告人姜涛出售的6230520860098799773农行银行账户自2020年7月27日开始有大额资金频繁转入,截止2020年7月27日累计转入资金37万余元,且资金转入后迅速转至其他账户。

上述案件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国山

2021年3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涛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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