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200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小组。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陶某甲(身份不详)、陶某乙(身份不详)、叶某某(身份不详)等人,在汉滨区果园小区、骆家庄等处租住民房,组织被告人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以传销方式聚集在一起,为逃避侦查,随机安排和调换组织成员居住窝点,并以传销模式进行人员管理,并组织各窝点成员以虚假网恋名义,通过微信、QQ交友聊天方式,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

1、2019年9月,被告人克某某加入该诈骗组织,先后被上线安排在江北、果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五楼等窝点居住并实施诈骗犯罪活动。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克某某冒充女性,假借网恋名义,通过微信聊天虚构生病等事实,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共计5638元钱;诈骗被害人肖某某共计1170元钱。

2、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该诈骗组织,先后被上线安排在马坎巷、果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五楼、鲁班巷51号五楼等窝点居住并实施诈骗犯罪活动。2020年1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女性,假借网恋名义,通过微信聊天虚构生病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共计3430元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500元钱;诈骗被害人毛某某共计1000元钱;诈骗被害人左某某共计879元钱。

3、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加入该诈骗组织,先后被上线安排在静宁小区26号楼二单元五楼、高井加油站附近民房、果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五楼等窝点居住并实施诈骗犯罪活动。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女性,假借网恋名义,通过微信聊天虚构没钱花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陶某丙共计4503.14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编造虚假身份信息,设置骗局,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电信诈骗,数额较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启莉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 卷十册;电子卷贰张;情况说明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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