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新姿势!因侵犯购车者“知情权”,汽车销售商被判赔偿25万元

“假一赔三”,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都会想到以消费欺诈为由,进行投诉。不过,江阴消费者张某某在遭遇维权困境时,换了个思路,不纠缠于“被欺诈”,而是以被“侵犯知情权”,将卖车给自己的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张某某与江阴一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购买车型为越野车。合同约定卖方保证所售车辆达到车辆生产厂家出厂标准,并符合中国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买方可委托卖方代办上牌。

张某某支付了购车款及代办上牌费用后,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替其代办上牌事宜。江阴车管所在第一次上牌时发现车辆副驾驶坐垫下面车辆识别代码有打磨嫌疑,便告知了销售人员,后经查确定该车的唯一性后进行了上牌,但销售人员未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张某某。后张某某因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江阴车管所因该车辆识别代号有打磨嫌疑未当场办理转移登记,并出具退办单。后经调查确定该车唯一性,可以办理过户,几经周折总算是办完了业务。

江阴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鉴于车辆副驾驶坐垫下车辆识别代码在车辆上牌时属必查项目,关系车辆的合法性、唯一性以及车辆能否正常上牌过户,故经营者负有告知消费者车辆识别代码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同时,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交付前得知车辆识别代码有打磨嫌疑,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因侵犯张某某知情权应当赔偿损失258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汽车销售类案件诉讼的理由多是经营者或销售者隐瞒车辆的相关信息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由于现在的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车辆从生产至最终交付消费者,期间需要经历运输、存储等诸多环节,产品自身及物流环节涉及的信息量巨大,要求经营者告知全部信息并不现实。但换个思路,消费者维权可以“事半功倍”。

法官称,该案就明确了并非隐瞒车辆的信息一定构成欺诈,引导消费者及诉讼代理人综合案件事实合理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节省诉讼成本。同时,在认定不构成欺诈情况下,判决结果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入手,判决经营者因侵犯消费知情权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消费者因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平衡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家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和惩罚不法行为的关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4-29 04:17
下一篇 2024-04-29 04:3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