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机构成功追偿董监高3.35亿,专家:董责险重要性凸显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公司”)诉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张长虹等四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因被告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蜗牛保险经纪首席精算师兼联合创始人李致炜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此案的巨额赔偿进一步凸显了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下称“董责险”)的重要性,对于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意愿和投保力度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案

涉案赔偿高达3.35亿元

大智慧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长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据介绍,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投服中心诉称,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大智慧公司、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已实际赔付。张长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公司均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请要求被告张长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长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董责险是刚需

上述案件再次引发大众对董责险的讨论。蜗牛保险经纪首席精算师兼联合创始人李致炜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这类巨额赔偿案例对于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意愿和投保力度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董责险,即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公开资料显示,董责险起源于美国,随着1993年证券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风险增加,在此背景下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而在中国2002年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后,中国上市公司首次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李致炜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虽然从整个市面上来看,董责险目前算是一类小险种,但它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未来的中国,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董责险有助于上市公司以一个较小的投保金额去降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上市公司的市值影响,从这方面来看,我认为董责险是刚需;另一方面,董责险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个人创始人对于整个公司法人在未来经营上的个体性的影响。”李致炜说。

去年337家A股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

董责险投保率攀升

根据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最新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下称“报告”)显示,2022年共有337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购买董责险投保公告。近三年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较快,2021年投保公司数同比增超200%,2022年投保公司数同比上升36%,新《证券法》的实施和康美案是两大主因。

投保机构成功追偿董监高3.35亿,专家:董责险重要性凸显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1月,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出炉,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除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外,另外十余位未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仍然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连带清偿责任,个人担责金额巨大。该案掀起了又一波董责险采购浪潮。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认为,投保率的高增长一方面是因为新《证券法》的实施,特别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司法实践将董监高的责任风险演绎到现实中,这再次证明了诉讼风险与董责险需求具有正相关关系。

《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据多数,比例高达78%,中外合资(含港澳台与境内合资)占比10%,国企占比5%,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投资)占比7%。这与2020年之前国企与外资企业是购买董责险的主力军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民企中的董监高人群大部分是职业经理人,在其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后开始日益重视董责险的风险转移功能,这一点与更加重视董责险公司治理功能的国企在投保目的上明显不同。

总的来看,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比例逐年上升。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指出,也应注意到董责险索赔与潜在索赔随着证券行政执法活动与司法实践的加强也在日益上升,A股董责险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罗曼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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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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