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有哪些新看点值得关注?将对你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民法典继承编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贵州省律协民专委专家律师、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瑾为你解读。
1985年我国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等,草案新增八项亮点,修改五项亮点,归纳总结如下:
目前《继承法》仅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但忽视了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之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问题。如此,可能会导致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但其子女无法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结果。实务中会遇到被继承人生前只有侄(甥)一个亲人并由其照顾,被继承人死后侄(甥)无法继承遗产的司法困境。草案继承编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也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表现形式。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的效力一般很难推翻,其他形式的遗嘱需要审核证据的三性,往往公证遗嘱法院会直接认定。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对公民自由表达自己对其财产的最终处分意思是一种束缚,严重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全国多地出现因公证遗嘱业务需要排队办理的现象,导致一些老人过世前无法设立公证遗嘱而被耽误。为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继承编草案第1142条第3款确立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撤销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更加保障了大众对私有财产的处分自由。
新增认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合法性
这是草案继承编的最大亮点。现行《继承法》中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在1985年制定《继承法》时,汉字打印机尚未面世,但现在大多数人习惯采用打印方式制作正式文件,于是许多继承案件对于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效力问题因不同观点出现不同认定结果。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案例来看,打印遗嘱大多被认定为无效。本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是顺应人们的行为习惯,在继承编第1136、1137条分别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新的遗嘱形式,并对其有效要件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细化了口头遗嘱在时间上的效力认定。此次修改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
现行《继承法》仅在第16条中笼统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及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其他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涉及对遗嘱执行人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并不明确,仅停留在学理探讨的层面上。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第114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第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基本上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填补了现行法律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具体操作性。
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
目前《继承法》中,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的范围,限定于个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民法典草案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再限定组织必须为集体所有,扩大了扶养人的选择空间,有利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发展。
限制归国家所有遗产的用途
目前《继承法》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规定为归国家所有,但无限制用途。在民法典分编草案1160条提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样就为无主遗产收归国有后的去处指明方向,“这也是此次修改民法典分编草案的一大亮点”。
新法在保障继承利益的最大化、最佳化方面做出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引导民众确立并保持私益与公益兼顾的价值取向。“平等”与“保护”是继承编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它涵盖了继承文化的本质、公平公正的秩序及伦理道德。此次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的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也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编辑:宁坤昊
编审:文叶
审签:田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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