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纪人代理纠纷,收费5000元代理案件,未参加庭审被索赔

裁判要旨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并诚信的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全权为本案进行法律服务,包括进行民事诉讼的有关事宜。据此,上诉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代被上诉人出庭应诉、调查阅卷等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在庭前调解时表示放弃离婚,故无必要参加诉讼,但该主张与案涉法律服务协议书约定相悖,该离婚案件亦并非以调解方式结案,且上诉人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前提下,未出庭应诉,致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未得以行使,上诉人作为储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对未出庭应诉而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亦应明知。

裁判文书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782民初34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群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律师经纪人。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群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群及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法律服务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妻子于2022年7月25日起诉离婚,为此原告找到被告委托代理出庭事宜。被告接受委托后,原告即交纳了代理费5000元。一审判决下来后,被告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也未给原告提供任何法律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后,应为原告提供相应的出庭诉讼服务,但被告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已缴纳的代理费5000元。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退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不得中途终止,如答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可以退还服务费。承诺书第三条中也约定了中途不得放弃,如放弃支付答辩人10万元的损失。风险告知书第八条约定,无论法律服务结果如何都应按时缴纳服务费。

反诉原告赵某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要求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在反诉原告处咨询离婚抚养权纠纷一案,并委托反诉原告为其代理人,同时,反诉被告签订承诺书、保密协议及委托书。反诉被告及家人隐瞒反诉原告私下调解,未告知反诉原告,违反了协议书约定。承诺书及保密协议中约定,在本案未终结之前,不得中途放弃;法律服务协议书中约定,本案自甲方向人民法院递交材料不可中途终止。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诉讼离婚,一方坚决不离,法院一般不判离婚,故反诉原告的服务还没有终结,可以继续为反诉被告服务。反诉原告多次向反诉被告要裁定书或调解书以作为下次服务的基础材料,但至今为止反诉被告没有提供,已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反诉原告已经给反诉被告进行过技术上的服务,反诉被告要求退费给反诉原告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反诉原告工作地点在沈阳,来回往返北镇很辛苦。综上,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的无理滋事行为,使反诉原告受到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特提起反诉,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李某群辩称,答辩人的离婚案件已经终结,反诉原告答应为答辩人出庭,判决书中载明答辩人未出庭,也没有看见反诉原告的信息。答辩人的诉求是要求离婚,且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最后答辩人的任何诉求都没有达到,所以要求反诉原告返还答辩人服务费5000元。

原告李某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法律服务协议书及北镇市人民法院(2022)辽07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该协议书的约定及判决书的内容。

经质证,被告赵某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未看到上述判决书。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被告赵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录音光盘、微信截图、4份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张某雪离婚案件庭前调解的对话录音,微信截图,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出庭,但原告未参加庭审,导致该案缺席审理。

经质证,原告李某群认为,被告未出庭参加庭审,如何进行的庭内调解,庭外调解不能作为庭审证据,微信截图与本案无关。

经审查,被告赵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虽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7月25日,原告妻子张某雪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8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须向乙方所缴纳本案服务费用5000元,从接受本次诉讼到最终诉讼后委托方离婚成功要其长女李某雯抚养权归委托方所有后,本次服务结束;本案自甲方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不可以中途终止。如本案在人民法院初审没有达到甲方心愿,可以继续走上诉程序,如二审或再审仍未成功,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服务费5000元。另,该协议乙方的义务载明:乙方有权选择跟异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遵守律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尽职地办理委托事项,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案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的程序性情况。2022年9月2日,张某雪诉原告离婚案件在北镇市人民法院广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未出庭,被告亦未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2022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22)辽07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张某雪与被告李某群离婚。

另查明,被告系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现担任沈阳君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作为受托人接受原告委托后,应当按照其双方的约定完成委托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在张某雪诉原告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既未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亦未向本院提交原告针对该案的书面答辩意见,显属被告在该民事案件代理期间未依约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故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法律服务费5000元。关于被告向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0000元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法律服务协议的诉求,因被告在该离婚案件中未履行代理人的职责,无法确认其经济损失的真实性,故其该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群代理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

二审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7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群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2)辽078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重新判决;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录音光盘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庭审现场参与调解,并且上诉人也给被上诉人写好了答辩状,但临场被上诉人与家人达成一致不离婚,所以上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参加庭审。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书特别授权明确规定,上诉人是受委托人有放弃权,在被上诉人父母和其近亲属的劝说下,上诉人为了挽回被上诉人的婚姻,当场决定替被上诉人放弃离婚,此段录音和截屏证据法官没有当庭播放和核实,故上诉人认为在证据上法官没有依法采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李某群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李某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法律服务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反诉原告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要求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25日,原告妻子张某雪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8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须向乙方所缴纳本案服务费用5000元,从接受本次诉讼到最终诉讼后委托方离婚成功要其长女李某雯抚养权归委托方所有后,本次服务结束;本案自甲方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不可以中途终止。如本案在人民法院初审没有达到甲方心愿,可以继续走上诉程序,如二审或再审仍未成功,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服务费5000元。另,该协议乙方的义务载明:乙方有权选择跟异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遵守律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尽职地办理委托事项,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案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的程序性情况。2022年9月2日,张某雪诉原告离婚案件在北镇市人民法院广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未出庭,被告亦未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2022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22)辽07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张某雪与被告李某群离婚。另查明,被告系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现担任沈阳君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作为受托人接受原告委托后,应当按照其双方的约定完成委托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在张某雪诉原告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既未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亦未向本院提交原告针对该案的书面答辩意见,显属被告在该民事案件代理期间未依约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故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法律服务费5000元。关于被告向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0000元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法律服务协议的诉求,因被告在该离婚案件中未履行代理人的职责,无法确认其经济损失的真实性,故其该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亮(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群代理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2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并诚信的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全权为本案进行法律服务,包括进行民事诉讼的有关事宜。据此,上诉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代被上诉人出庭应诉、调查阅卷等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在庭前调解时表示放弃离婚,故无必要参加诉讼,但该主张与案涉法律服务协议书约定相悖,该离婚案件亦并非以调解方式结案,且上诉人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前提下,未出庭应诉,致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未得以行使,上诉人作为储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对未出庭应诉而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亦应明知,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已经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违约并判令其向被上诉人退还代理费用,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赵某已预交,由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俐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雨露

书 记 员  孟 蕊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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