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完全“一刀切”?法院:违法驳回

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完全“一刀切”?法院:违法驳回

每每提起“违法建筑”这个词,绝大多数人都会冒出“必须拆除”的想法,其实,事实的真相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拆除”。北京某商贸公司所有的房屋在相关部门确认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果断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

最终,此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张天雨两位律师全力救济下,获得公正解决。

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15日,北京某村村委会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村内一块废弃荒地与商贸公司合作并取得建成后20%的收益,商贸公司负责用地范围内所有投资,包括前期规划、垃圾及渣土清运、建设及后期维护,同时享有建成房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2018年1月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区专业测绘院及双方指界后,实际占地面积为6.9亩。

2023年5月16日,乡政府对商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商贸公司在村内建成的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于5月2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房屋。

对此,商贸公司表示不服,选择用法律维权,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张天雨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梁红丽、张天雨律师认为:第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遵循“比例原则”或者“最小损害原则”,最大程度上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予以保障,对于该建筑,不是必须拆除,完全有条件通过补救措施完善手续;第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作出程序违法,剥夺了商贸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也未给予其复议和诉讼权,在律师的协助下,商贸公司针对该通知书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过程

乡政府称:2016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局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乡政府向商贸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提醒其能够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该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且乡政府已于2023年6月16日撤销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撤销通知书邮寄及短信方式送达了商贸公司,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商贸公司的复议请求。

最终结果

最终,区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之规定,确认乡政府向商贸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 判决书 / 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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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作出是否合法?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这也就是说,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并不能“一刀切”的让其拆除,而是要遵循最小损害原则,最大程度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本案中,乡镇府既未核实涉案建筑违法建设情况,即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未充分的保障商贸公司表达意见的权利,明显的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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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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