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民法典实施以后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改变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民法典实施以后,执行的法律法规也有了新的变化,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参与分配程序的具体变化,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民法典实施以后,刚修改的执行法规,参与分配按照查封的先后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根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参与分配按照比例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以上两个法规进行对比,属于完全不同的法规,实践中如何执行?

(一)由于两个法规的实施时间不同,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在前,而民法典实施的时间在后,所以,由于民法典修改的内容与在前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同,应该以民法典修改的执行条款为准。

(二)民法典实施以后,法院执行局已经按照民法典修改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条执行,也就是按照查封先后次序进行分配。

结语

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于执行中法规的修改,往往直接影响到参与分配后的数额,所以要求债权人要早早采取保全措施,谁查封的早谁就可以提前得到分配,并且首封也会直接影响到处理财产的权利。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二十年执业律师,专注执行案件研究,为各大企业包括央企、国企、个人等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这里与大家一起分析关于执行案件的技巧,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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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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