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新高考: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历史新高考: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一.国际法的形成

(1)背景

①随着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

②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2)形成

①荷兰人格劳秀斯在1625年岀版《战争与和平法》一书,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特别提醒】格劳秀斯以其对国际法的卓越贡献而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因为他在国际法学史上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创建了近代国际法的完整体系,奠定了近代国际法发展的基础。

②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结束了欧洲的混战局面,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它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外交制度的建立

(1)建立

表现:17世纪时,欧洲国家间互相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在此基础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意义: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2)发展

1815年,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会议及此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即维也纳体系。

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

另外,各国之间还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特别提醒】维也纳体系在国际关系史上的重要地位

1)在19世纪已经形成的、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格局之下,维也纳体系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世界性,可视为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关系体系。

2)均势原则已经成为指导后世制定外交战略和外交政策、维护国际关系体系内均衡结构的经典性原则。

3)它对各国外交代表等级的规定至今还被作为外交惯例而广泛运用。

三 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1.一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国际法遭到严重破坏。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表现:战后,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

局限:国联被英国和法国控制,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它规定了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

【特别提醒】美国未加入国联的原因

1)美国国内孤立主义盛行,他们认为《凡尔赛和约》和国联盟约对美国没有利益,并借口不卷入欧洲的纷争,反对美国加入国联。

2)美国利用国联控制别国并称霸世界的图谋遭到英、法、日等国的强烈反对。

2.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背景:二战爆发后,法西斯国家的侵略活动使国际法再次遭到极大破坏。

表现:①联合国的成立:1945年6月,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权力,确定了“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③国际法的领域大大扩展, 在裁军、防止核武及生化武器扩散、人权、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局限:国际法的实施仍然有很多局限性。一些大国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国际条约,甚至不经联合国授权就进行制裁或发动战争,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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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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