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7〕44号)要求,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二、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4.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公职人员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

5.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二)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

4.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

5.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程序

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等材料提交潍坊市司法局。

潍坊市司法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潍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材料,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理审查

(一)市、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潍坊市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省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省司法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有关具体政策可以参阅潍坊司法行政网公告栏(网址:http://www.wfsfxz.gov.cn/)《潍坊市司法局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

单位及个人拟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时,需通过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网址:

http://xzsp.sdsft.gov.cn/gea/xzsp/index.jsp)提出申请,在线上传申请材料,潍坊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及个人现场递交纸质材料。具体操作方式可参阅潍坊司法行政网公告栏(网址:http://www.wfsfxz.gov.cn/)《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指南》。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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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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