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新网广州5月31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3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于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显示,将上述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将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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